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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違規資金湧入股市是今年市場上的一大焦點,可以說它是影響股市從2245點跌至1500點的一個主要原因。而票據融資則在這一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據一位多年從事票據業務的銀行內部人士分析,在銀行流入股市的資金中,有至少60%,甚至80%的資金都是通過票據流入股市的。2001年7月26日,央行對沈陽四家銀行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理,原因是交通銀行沈陽假日支行、中國銀行沈陽分行、建設銀行阜新分行、華夏銀行沈陽分行五愛支行四家金融機構,擅自放寬條件,對一些簽發的無真實貿易背景和23.77億元商業匯票給予承兌與貼現,致使其中5.1億元貼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央行向外公布查處的當天,就同時頒布了《加強對商業票據的承兌、貼現的管理》,規定的出臺似乎無意中為這一事實作了一個注腳。
10月22日,人民銀行又發布了《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開展現場檢查》的通知。
對企業的誘惑
票據之所以得到『黑手』的青睞,首先在於用票據從銀行套錢的成本很低。相對於貸款來說,票據具有融資成本低、周轉快、風險小等特點。在現在銀行普遍惜貸的情況下,票據無疑成了企業融資的上佳之選。特別是對一些很難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來說,在了解票據的奧妙之後,票據融資幾乎成了他們的首選。在我國,票據市場上流通的主要是銀行承兌匯票,這種票據的特點是銀行承擔首要付款責任,因此更易於流通,資金也更有保障。
眾所周知,在申請貸款時,銀行對企業資格的審查非常嚴格,企業在耗費了大量時間、精力、費用之後,可能最後還是無功而返。而申請銀行承兌匯票則不同,企業只需交納一定量的保證金和手續費。保證金的多少是商業銀行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銀行自身的整體效益考慮的,手續費也僅有萬分之五,一些信譽好的企業或者與銀行有長期合作關系的企業,商業銀行有可能不收保證金。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用很低的成本就可以拿到一筆使用期最長為6個月的銀行資金。融資成本遠遠要小於貸款的利息。同時商業銀行的貼現利息低於同期貸款利率,一般都在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四之間,而企業短期貸款利率(半年期)為5.58%。
此外,票據還具有一個特點,即流動性。企業如果從銀行貸款的話,得到的只是現金,而票據的流動性確定了它所創造的價值是它的票面價值的幾倍、幾十倍。假如企業申請的是一張6個月到期,票面金額為50萬元的匯票,支付50%的保證金。假如資金流轉一周需要10天,10天之後企業能把剩下的25萬元交給銀行,他就可以再開出一張50萬元的匯票,這50萬元資金在6個月內流通了18次,也就創造了900萬元的貨幣效應。假如企業信譽好,長期和銀行有合作關系,企業可以不交納保證金,只要能保證在到期後能按時還款。也就是說企業只要付250元的手續費,就有可能取得50萬元的銀行資金,之後再交250×17=4250元的手續費,在六個月內創造900萬元的貨幣效應。如果是50萬元的貸款的話,這50萬元不能流通,不能轉讓,僅僅只是50萬元而已。這也是企業鍾情於票據的一個主要原因。
銀行違規原因
其實,票據作為一種短期融資渠道不僅對企業有利,也是銀行的一個愈來愈重要的利潤增長點。在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主要是以存貸利差為主要收入來源,中間業務不發達,銀行間競爭又比較激烈的情況下,票據具有獨特的魅力。
魅力之一,可以通過票據業務收取保證金,收取貼現利息和手續費。一些瀕臨倒閉的銀行就是通過票據業務實現扭虧為盈。山東省一農村信用社在2000年以前一直虧損,在大力開展票據業務之後,當年就實現利潤180萬元,被山東省農金體改辦評為扭虧增盈先進集體。今年1-8月通過辦理票據業務實現純收入259.5萬元,佔營業純收入的12.37%。
魅力之二,通過票據業務,銀行還能留住老客戶、吸引新客戶,與他們建立起長期的合作關系,開展更多的業務。
魅力之三,有些違規銀行可以借助它轉嫁風險。和貸款風險相比,票據風險具有短期性、有限性、易暴露性、可以轉嫁等特點。企業貸款一般時間都比較長,數額比較大,有的多達上億,風險往往是在幾年後纔顯露出來,甚至在貸款收不回時銀行纔得知。而一張匯票最長六個月就到期,風險在六個月內就會暴露。金額一般都是幾十萬、幾百萬,最多不過千萬。可以說,企業中長期的大額貸款風險,可以通過一張張的票據化解。銀行如果貼現了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只要他能轉貼給另外一家銀行或向央行再貼現,那麼它就不會有資金損失。
魅力之四,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再貼現獲得利息較低的資金支持,再貼現率僅為2.16%,遠遠低於再貸款利率。
違規銀企如何『合作』
那麼黑莊是如何從銀行套取資金的呢?主要是通過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這也是政府打擊違規資金流入股市的重點。要達到這一目的,需要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違規銀行、甚至是違規銀行之間的相互勾結。
一張票據要在銀行承兌和貼現,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銀行還要對其進行嚴格的層層審查。企業要想拿銀行的錢去股市炒作,要想通過銀行的關卡,就必須造假,必須有銀行內部人員的密切配合。在這其中,兩家銀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一是出票行,它決定著企業能否從銀行開出匯票,這是票據在市場上流通的源頭;另一家是貼現行,它決定著企業能否從銀行取出現金。
第一步:找到『合作』企業
企業任意找一家關系密切的企業開一份假的貿易合同。例如甲企業和乙企業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雙方簽定了貿易合同,乙企業可以通過背書轉讓給與他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丙企業,而且有可能經過多次轉讓。銀行在審查時,只要票面上的收款人是連續的,票據是真實的,就有可能貼現。
第二步:打點承兌銀行
銀行判斷企業是否有真實的貿易背景,除了看貿易合同之外,還要進行具體的考察。銀行通過和企業的長期接觸,對企業的客戶往來、業務量、資金規模都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所以,有經驗的、認真負責的銀行職員從企業所提供的貿易合同上的交易內容、方式、品種、規格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就可得知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另外,銀行在開出匯票之後,隨後還會展開一些貸中調查、貸後檢查,看是否能按時收到增值稅發票,通過這一系列的追蹤工作,也可以發覺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大量的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匯票之所以能夠開出,很有可能就是銀行在知情的情況下故意疏忽。更有一些銀行為了自己的利益,與企業私下達成協議,獲利雙方分紅。這些銀行普遍存在著一個僥幸心理,和企業關系比較好,對股市也比較有信心,到期時資金一定能按時收回。
第三步:打通貼現行
企業必須再通過貼現行那一關,纔能完全達到目的。一些銀行可能是被企業收買或者出於自身業務需要的考慮,擅自放寬審查條件。規定要求銀行承兌匯票去貼現時,企業要向銀行提供票據、合同的復印件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若銀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原件。而一些銀行在貼現時根本沒有要求提供這些證件或者是發現有疑點,也沒有要求企業提供原件證明其真實性。
第四步:資金通過券商流入股市
企業把錢從銀行套取出來之後,就委托給券商,收取高達百分之十幾甚至二十幾的回報率,穩賺不賠。票據到期之後,企業按時還款。在有了一次雙方都愉快的合作之後,企業就會如法炮制,再從銀行承兌出另外一張票據,經過上述的環節,把資金注入股市,形成惡性循環。
高額的回報,使一些銀行不再滿足於從企業那裡得到的一點點好處,自己也開始親自『下海撈魚』。一些銀行與銀行之間便相互勾結,虛構兩家公司、相互開票、相互承兌,其中也會有一部分資金進入股市。兩家銀行共同分享『勞動成果』。
假票騙取
另外,通過票據造假,從銀行騙取資金,其中一部分流入股市,也是一條重要途徑。和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相比,不法分子玩的是『空手套白狼』的游戲。假票對銀行並無利益,從中獲利的是銀行部分員工。
一種情況是『空白票』。銀行內部員工被收買,一張真實的空白票據從銀行流失,不法分子任意填寫,然後去銀行貼現。貼現行在承兌行查詢時,承兌行的員工予以配合,回復稱此票該行承兌過,貼現行就予以貼現。
另外一種情況是克隆票,一張真實的承兌匯票開出之後,企業以這張票據為樣板,進行拷貝,也就是所謂的克隆票。企業就用一張票據去多家銀行貼現,騙取相當於票面金額幾倍的資金。而票據就像人民幣是用特定的紙張做的,具有諸多的防偽點。一些銀行內部員工在被收買之後,就不管真假予以貼現。
還有一種情況是編造票。不法分子編造票據,任意編造票號、金額、日期,就像假人民幣一樣。此時,承兌行和貼現行的關節都需要打點好。
如何堵住漏洞
大量違規資金流入股市,是不是完全是銀行的責任呢?在業內也頗有爭議上。
一方面,票據本身就是一種融資工具而不應該強調是為什麼簽發的,票據最大的價值就在於它能夠流動,不應該規定它的流向,在西方一些國家,通過票據融資炒股是很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只不過在我國,一方面是由於分業經營,另一方面因為股市不成熟,風險過大,銀行資金介入之後,一旦股市崩盤,銀行資金來不及撤離的話,將會危機整個國家的金融體制。所以纔會人為對票據加以限制。
而且,票據本身具有無因性和要式性的特點,也就是說只要企業持有票據,票據的出票人、收款人、金額、日期等要素符合,票據是真實的,背書是連續的,銀行就必須無條件貼現、付款。銀行本身並無責任和義務追查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即使銀行可以從對企業的了解來判斷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也只是一種主觀上的猜測,並不能拿出證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怎樣斷定是否具有真實貿易背景也沒有具體的方法。
另一方面,據銀行內部人士介紹,銀行之所以敢冒違規的風險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前並沒有明確的處罰措施,即使查處了也沒有進行嚴厲處分。在我國票據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是《票據法》。其中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看出具體的處罰措施並沒有明確規定。
於是,就有一些業內人士指出,要制訂出判定貿易合同的具體的措施並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要麼就承認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的存在,進行分類管理。
但不管怎麼說,今年人民銀行加大了查處力度,並明確制訂了處罰條例。《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實行退出交易制度,對違規辦理承兌、貼現的金融機構,一經查實,要視情節輕重,責令其暫停或停辦承兌、貼現業務,人民銀行要暫停或停辦對其再貼現。9月11日,央行將其對各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率由2.16%提高到2.97%。銀行人士指出,在退出機制和對部分商業銀行嚴厲處罰的震懾下,銀行違規行為已有所收斂。(劉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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