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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延長各類新藥保護期,鼓勵企業研究創制新藥。
按照國家藥監局的有關規定,一類新藥的保護期從8年延長到12年,二類新藥和三類新藥的保護期分別從6年、4年延長到8年,四類新藥的保護期從3年延長到6年。
針對五類新藥的特點,國家藥監局增加了對五類新藥的保護,保護期為6年時間。
為鼓勵企業研究創制新藥,對與新藥研制有關的工作,國家藥監局建立了優先審評制度。凡一類新藥中屬保密新藥品種、抗腫瘤藥和治療艾滋病的藥,按加快程序審批;對首家申報臨床研究的新藥、首家申報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加快審評進度;對有技術創新、使仿制藥品生產成本明顯降低或質量顯著提高的企業,國家藥監局會加快審批過程。
什麼是一類到五類新藥
1999年4月2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新藥審批辦法》。在這份《新藥審批辦法》中,按審批管理的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中藥新藥和化學藥品新藥分別分為五類。具體內容如下:
一、 中藥
第一類:
1. 中藥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發現的中藥材及其制劑。
3. 中藥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
4. 復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類:
1. 中藥注射劑。
2. 中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及其制劑。
3. 中藥材、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劑。
4. 中藥材以人工方法在動物體內的制取物及其制劑。
5. 復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類:
1. 新的中藥復方制劑。
2. 以中藥療效為主的中藥和化學藥品的復方制劑。
3. 從國外引種或引進養殖的習用進口藥材及其制劑。
第四類:
1. 改變劑型或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2. 國內異地引種或野生變家養的動植物藥材。
第五類:增加新主治病證的藥品。
二、化學藥品
第一類:首創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1. 通過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 天然物質中提取的或通過發酵提取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 國外已有藥用研究報道,尚未獲一國藥品管理當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類:
1. 已在國外獲准生產上市,但未載入藥典,我國也未進口的藥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3. 國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徑改變為注射途徑給藥者,或由局部用藥改為全身給藥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劑)。
第三類:
1. 由化學藥品新組成的復方制劑。
2. 由化學藥品與中藥新組成的復方制劑並以化學藥品發揮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分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4. 由動物或其組織、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組分生化藥品。
第四類:
1. 國外藥典收載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 我國已進口的原料藥和/或制劑(已有進口原料藥制成的制劑,如國內研制其原料藥及制劑,亦在此列)。
3.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藥物中國外已獲准上市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 改變已知鹽類藥物的酸根、鹼基(或金屬元素)制成的原料藥及其制劑。此種改變應不改變其藥理作用,僅改變其理化性質(如溶解度、穩定性等),以適應貯存、制劑制造或臨床用藥的需要。
5. 國外已上市的復方制劑及改變劑型的藥品。
6. 用進口原料藥制成的制劑。
7. 改變劑型的藥品。
8. 改變給藥途徑的藥品(不包括第二類新藥之3)。
第五類:已上市藥品增加新的適應癥者。
1. 需延長用藥周期和/或增加劑量者。
2. 未改變或減少用藥周期和/或降低劑量者。
3. 國外已獲准此適應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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