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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稅務總局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從2001年10月1日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將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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