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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是1994年新稅制改革中由原來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個人所得稅修改合並而來的一個稅種。其設置的一個重要指導原則是『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矛盾,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政策』。但現在看來,個人所得稅所存在的突出問題恰恰表現為其制度的設置與實現公平職能意圖的偏離,無法更好地調節我國的日益嚴峻的個人收入分配狀況。因此,個人所得稅的進一步修訂和改革已勢在必行。
關於稅制模式的取捨
個人所得稅制模式大體上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分類所得稅制;二是綜合所得稅制;三是分類綜合稅制(或稱混合稅制)。我國現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各項收入通過正列舉的方法劃分為工薪所得、勞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類,依此分別確定各類所得適用的費用扣除標准和稅率,分類征收,各項所得不再匯總計算。此模式的優點是課征簡便,節省征收費用。但最大的缺陷是違離了量能納稅的原則,使得收入相同者由於所得來源不同而導致稅負不同。這種以犧牲個人所得稅的公平職能為代價換取征管成本的降低的做法是不理智的。就公平性而言,綜合所得稅制模式最佳。因為只有個人的綜合收入而非收入的來源纔是最能反映納稅人負擔能力的指標。從世界范圍看,絕大多數發達國家以及大部分的發展中國家都采用了綜合所得稅制模式,單純采用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國家極少。因此,捨棄單純的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在國內已成為一種共識。問題是,究竟一步到位地實行綜合課征模式還是先過渡性地選擇實行分類綜合模式?有學者通過比較各國的情況後指出:經濟發展與個人所得稅制模式二者的相關性很小,單純的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和分類綜合模式都非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言下之意即我國可以直接選擇綜合稅制模式。但我們認為,綜合稅制模式的采用需要先進的征管手段作為保證,否則普遍和擴大的偷逃稅行為將使其優良的公平性能大打折扣。事實上,綜合所得稅制模式之所以更有利於公平,其關鍵在於存在一個將收入匯總並綜合使用一個統一的稅率以及做出一個較公允的綜合扣除的過程。在這點上,分類綜合稅制(或混合稅制)模式是可以設計出相類似的機制的。具體地說,即以分類所得稅為基礎,先分類課征,實行源泉扣繳,在支付單位及個人雙向申報基礎上,年終再對個人全部所得進行匯總。全年所得匯總額在法定限額以上的另按一個統一累進稅率計稅,最後比較分征階段的已納稅款與匯總階段的應納稅額,多退少補。這樣的分類綜合模式既有滿足公平准則的機制,又與現階段的征管條件相配合,不失為現階段的較佳選擇。
關於稅率結構的優化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采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制度。其所存在的問題表現為:第一、稅率適用的項目劃分不夠科學。按國際慣例,個人所得可按生產方式劃分為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二者分別屬於勤勞所得和非勤勞所得。而財產所得又可再分為財產本身帶來的定期所得和財產處置的資本利得。一般言之,勞務所得和財產定期所得同普通所得,宜采用統一的累進稅率,資本利得則采用比例稅率。按此思路,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至少應將勞酬所得、稿酬所得,乃至股息、利息、紅利所得以及財產租賃所得納入累進稅率的調節范圍。第二、勤勞所得高收入者與非勤勞所得高收入者之間出現實際稅率倒掛,是對勤勞所得的不公平。譬如,當工薪所得大於27000元時,其實際稅負高於勞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稿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特別當工薪所得大於117000元時,其實際稅收負擔率為31.55%,幾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特許權使用費用、財產租賃所得的2倍。這顯然對工薪高收入者是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納稅人對稅法的抵觸情緒。第三、工薪所得適用的累進稅率級數過多,邊際稅率過高。近些年來,世界各國在個人所得稅稅率改革上的共同趨勢是:在保留累進稅率的同時,不同程度地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並減少了稅率檔次。如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經改革後的稅率檔次就從原來14級減為二級。其最高邊際稅率也在1993年後降為33.6%。與此相比,我國的工薪所得采用九級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5%,不但效率損失過大,也與國際潮流不符。
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的優化思路應該是:一方面,重新劃分稅率的適用項目,將普通所得納入一個統一的累進稅率的調節范圍,資本利得可繼續使用比例稅率進行調節;與此同時,提高非勤勞所得的高收入者的實際稅率。另一方面,降低稅率檔次和最高邊際稅率,前者以不超過5級為宜,後者可考慮定為30%左右。
關於費用扣除制度
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制度上的合理性也越來越為人們所質疑:現行的費用扣除客觀上導致收入來源多的個人,扣除數額較大,違背了量能納稅原則;扣除標准過低,缺少選擇性。例如工薪所得項目扣除標准沿用的是1980年的規定,全國統一每月800元,標准明顯偏低。近年來,隨著改革深化而在納稅人支出結構中比重日益增加的像自費教育、自費醫療、房屋購置等這類支出在扣除制度裡並未得到充分考慮。再例如,現行扣除制度並未賦予納稅人根據家庭贍養人口、子女教育等因素來選擇不同的納稅單位和費用扣除標准的權利,不能不說也是一個較大的缺憾。總之,如何結合我國個人收入分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重視審視、梳理並修改現行的扣除制度,使之合理化、層次化和靈活化,已關系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成敗,希望引起政策制訂者足夠重視。(華南師范大學經濟學院 紀志明 李衛東)
個稅繳納五大熱點
1、到底該調節誰
目前有人認為,個人所得稅應該是一種個人所得調節稅,目的在於縮小收入峰谷之間的差距,那麼征稅的對象就應該是收入較高的少數人;也有人認為,個人所得稅並不應僅僅指向富人,其納稅義務人應當是普通公民。公民得到了政府利用財政收入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就有了納稅的義務。
當然,個人所得稅也有收入調節功能,因此對富人課以更高的稅收,作為轉移支付用,給窮人。但是,提供公共產品是第一位的,收入調節功能處於第二位。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所得稅理應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2、起征點該多高
目前,最多的討論集中在起征點上。確定起征點應當考慮幾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基本生活開支是多少;其次是通貨膨脹因素;再次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關的住房、醫療、失業、養老等制度改革,此外還有教育支出,最後還要考慮到地區差異。
3、稅率如何確定
從目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對象———工資和薪金所得來看,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的設置中,超過800元的第一個500元適用5%的稅率是比較合理的,但對於其後累進稅率所對應的收入分組來看(500-2000,2000-5000,5000-20000),收入間距顯得太小。其次,將最高的邊際稅率定為45%也顯得有些高,目前西方國家的相應水平約在35%(最高時曾到過80%)。根據經濟學原理,當邊際稅率為0和100%時,政府都會一無所獲,因為當所有所得都被政府征收走時,沒有人會再從事生產,合理的稅率應當既能獲得財政收入,又能刺激生產,因而不宜過高,這也是西方國家70年代之後經常使用減稅政策的原因。
4、如何計算公平
按照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工資和薪金按月征收,而其他10項收入按次征收,有專家認為,這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稅賦,例如收入總額相同的兩個人,一個收入主要由工資和薪金組成,一個主要來自於其他收入,稅賦負擔就會不同。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采用綜合征稅(根據總收入按年征稅)而不是分類征稅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途徑。此外,成熟的個人所得稅稅制設置還應以支出為主要考慮因素,例如有小孩或老人的家庭應當享受相對較低的稅率。
5、改革難點在哪
從目前的具體情況來看,費用扣除水平提高和向綜合所得稅轉化已是大勢所趨,但對於綜合征收而言,還存在不少技術上的困難。此外,由於在轉軌經濟中存在著許多非貨幣化的『隱性收入』和『黑市交易』,因此,很多收入是無法被征稅的,這些都是改革的難點。從管理的角度看,應當逐步實現隱性收入顯性化、非貨幣收入貨幣化,並向個人申報制度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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