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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的信息包括按照監管機構規定的內容與格式披露的信息和為投資者服務而披露的信息兩類。
(一)按照監管機構規定的內容與格式披露的信息
我國規范開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規是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准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針對開放式基金,監管機構將在此基礎上制定專門的披露指標。
開放式基金必須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三大類。定期報告又由每日單位淨值公告、季度投資組合公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四項組成。
法定披露信息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於規定時限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網站(上海證券交易所www.sse.com.cn、深圳證券交易所www.cninfo.com.cn)上發布。
現將上述披露信息的內容及披露時間簡述如下:
1、招募說明書(初次發行後也稱為公開說明書)。該報告旨在充分披露可能對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產生重大影響的一切信息。包括管理人情況、托管人情況、基金銷售渠道、申購和贖回的方式及價格、費用種類及比率、基金的投資目標、基金的會計核算原則,收益分配方式等。
2、定期報告
1)每基金單位淨值公告。該報告為日報,揭示基准日當天證券交易市場收市後按最新市價計算的每份基金單位所擁有的基金資產的淨市值(已扣除負債),該數據每天計算,次日公告。
2)季度投資組合公告。該報告揭示基金投資股票、債券的比例,投資股票的行業分類及前十名股票明細等。該報告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公告。
3)中期報告。該報告在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後60日內公告,總體反映基金上半年的運作及業績情況。主要內容包括:管理人報告、財務報告等重要事項揭示等。其中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及分配表、淨資產變動表等會計報表及其附注,以及關聯事項的說明等。
4)年度報告。該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90日內公告,總體反映基金全年的運作及業績情況。除中期報告應披露的內容外,年度報告還必須披露托管人報告、審計報告等內容。
3、臨時報告。該報告披露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可能對基金投資者利益及基金單位淨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立即公告。
(二)投資者服務信息
1、信息查詢服務
1)基金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查詢:包括交易的確認通知、定期對帳單、基金價格、基金資產狀況等基本信息。
2)基金投資者帳戶報告:包括基金投資者在該報告期內申購、贖回的次數,每次申購、贖回的金額、單位數,資金帳戶與基金單位帳戶的變動情況、發生的費用等。
3)其它資料:如基金管理人簡介、管理人的年報、宣傳資料、基金經理對市場展望等。
2、投資諮詢服務1)投資諮詢:如資產管理建議等。
2)投資服務:基金管理人或代銷商為投資者舉辦的各種活動。包括基金推介會、基金經理通報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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