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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月1日起,我國境內的旅行社在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時,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以取代旅行社統一為游客購買的旅游意外保險。
根據國家旅游局新出臺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旅行社應對下列責任投保責任保險:旅游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旅游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醫藥費賠償責任,旅游者死亡處理和遺體遣返費用賠償責任,對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費用的賠償責任,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害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由於旅行社責任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等。旅游意外傷害險及保額,則由游客個人自己決定是否投保。
旅行社辦理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標准為:國內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最低為8萬元,出入境旅游者最低為16萬元;國內旅行社的每次事故和累計賠償額最低為200萬元,國際旅行社最低為400萬元。
國家旅游局有關負責人說,正式實施的新規定將更好地保護國內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他說,隨著我國旅游業的迅猛發展,1997年頒布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已難以滿足更好保護旅游者權益的需要。新規定明確了旅行社、旅游者和承保保險公司各方的責任范圍。
據了解,以往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多由旅行社向壽險公司投保。由於旅游業競爭激烈,很多旅行社為降低成本,不保或少保險。同時,因責任險需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多數旅行社嫌麻煩往往對旅行過程中旅行社對旅客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責任不予承保,這樣就留下了大量『盲區』,旅客出游的一部分風險處於無保障狀態。同時,旅游者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往往因得不到解決而走上法庭,不僅牽扯了旅游者的精力,也不利於我國旅游業的發展。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市場開發部副總經理李俊唏說,新規定與國內外保險慣例接軌,對我國的旅游和保險業都是個促進。在新規定中,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其所接待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將由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付旅游者。
對此新規定,記者采訪過的一些旅行社大都表示歡迎。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關負責人認為,新規定有助於旅行社、旅游者及保險公司之間形成較為清晰的責權利關系,有望從根本上緩解目前旅游經營中高投訴現象,使旅行社擺脫與旅游者糾紛不清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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