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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鼓勵中小股東狀告銀廣夏相關責任人的消息傳出,意味著銀廣夏作假民事賠償案將成為證券市場上關注的熱點。那麼,究竟誰應該對賠償負責呢?
高西慶日前的講話很清楚,中小股東可把違法的董事會、董事和總經理等高管人員、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送上法庭。按現行法律規定,銀廣夏董事會成員在造假案中都有或大或小的責任。《公司法》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規定,發行人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述兩項法律及《刑法》有關『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規定,是追究銀廣夏造假案相關責任人刑事和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銀廣夏作假案曝光後,據稱,直接制造虛假業績的天津廣夏公司現董事長、法人代表董博已被停職檢查。而相關媒體此次多次提及的原天津廣夏董事長兼總經理、現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一方面沒有進入公司危機處理小組,另一方面卻被銀廣夏方面否認是造假案的主要當事人。李有強究竟在銀廣夏造假案中扮演何種角色,對外至今仍是一個懸念。但是,李有強的法律責任是難以逃脫的,因為他既是銀廣夏總裁,又有出自於天津廣夏的背景。如果李有強只負對經營班子監督不力的責任,那實在是過於輕描淡寫。
除總裁李有強外,銀廣夏董事會中董事局主席張吉生和董事、財務總監、總會計師丁功民的責任重大。張吉生原是銀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去年2月在公司創始人、原董事局主席兼總裁陳川因病去世後接任。銀廣夏作假案被曝光,公司方面稱張吉生同時要主管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廳工作,因而很難全面兼顧銀廣夏的所有事務。與此同時,張吉生一是出於對李有強的信任,二是會計師事務所每年都對天津廣夏出具了沒有保留的審核意見。這樣的解釋顯然難以讓中小股東信服,董事局主席的責任如此輕松,究竟是無知還是公司治理結構形同虛設?更何況銀廣夏造假的關鍵在於編造萃取神話,對其中不合乎常識的業績,張吉生作為自治區科委負責人,豈能如此輕易地被蒙騙。對中小股東來說,也許沒有什麼可以猶豫的,要打官司首先就要告銀廣夏董事局主席張吉生。至於財務總監丁功民,因銀廣夏作假的實物證據是虛假財務報表,丁功民肯定也要承擔責任。去年7月起實施的《會計法》也明確規定,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公司的外部人員中,應對銀廣夏造假案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人員至少有兩種:一是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師。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按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的說法,在國外若發生這種事,審計師肯定會受到民事訴訟並進行民事賠償。給銀廣夏2000年財務報表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和徐林文。二是二級市場上炒作的莊家。銀廣夏是一個典型的莊股,股東人數2000年由5.18萬減至1.75萬,股東平均持有1.6萬股左右。對此,應該重點檢查莊家是否與上市公司方面聯手造假,利用虛假信息操縱股價。若出現股價操縱案,則可要求炒作操縱的機構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梁定邦指出,確認誰是責任人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看來,銀廣夏的股東應積極尋求法律援助,爭取在民事訴訟賠償案中告准對象。另值得一提的是,銀廣夏高層中不少人持有公司股票,具有一定的支付賠償能力。例如,張吉生、李有強和丁功民分別持股3.712萬股、3.858萬股和2.7556萬股,公司董事、常務副總裁孔祥平也持股2.366萬股。這些股票目前均因公司高層在職而被證交所凍結,如果中小股東打贏民事賠償官司後無法執行的話,確認有賠償責任的公司高層就應該用所持內部職工股來賠償。這些內部職工股根本不足以賠償中小股東損失,但讓那些在造假案中有責任的高層失去價值幾十萬元的股票,可起到一定的懲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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