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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5年內,我國將有重點地發展小城鎮,積極發展中小城市,完善區域性中心城市功能,走多樣化的城鎮化道路。
根據『十五』計劃城鎮化發展重點專項規劃,在小城鎮建設方面,重點發展縣城和部分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城鎮密集區和中心城市周邊地區的小城鎮,要納入所屬區域城鎮體系的總體規劃,發展一批衛星城鎮,形成為中心城市服務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小城鎮。距中心城市較遠的小城鎮,要形成農產品集散中心和加工基地,農業信息、技術推廣和文化教育中心,帶動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中小城市的發展要挖掘潛力、夯實基礎、提高質量、合理擴大規模、適當增加數量。東部地區要適當控制中小城市的數量增加,重點提高現有城市的質量,壯大規模,增強輻射力;中西部地區可在壯大現有城市規模和提高質量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城市數量。優先發展區位優勢明顯、交通便利、發展潛力大的中小城市。
中心城市要著眼於完善功能,更好地發揮經濟、金融、信息、貿易、科教和文化中心的作用,發揮在區域和省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服務、輻射和帶動作用。優先完善北京、天津、沈陽、上海、南京、武漢、廣州、重慶、成都、西安等具有跨省區影響的區域性中心城市。結合西部大開發,在中西部地區現有省域中心城市基礎上,發展壯大新的區域性中心城市,使之成為帶動中西部地區加快發展的增長點。
適應城鎮化進程的需要,國家將適時調整行政區劃。修訂現行設市、設鎮標准,實行『縣改市』與『鎮改市』 並存的設市模式。適度增加設市數量,嚴格限制新建制鎮的審批,提高設市、設鎮的綜合效益和質量。對市縣同駐一地的要調整行政區劃,積極推進規模較小的市縣(市市、鎮鎮、鄉鎮)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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