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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近日發布的《關於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使實行了50餘年的我國外貿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最終完成歷史使命,近年來已在一些地區試行的外貿經營權登記制和核准制向全國企業敞開大門。它使我國各類企業得以依照共同的市場准入標准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有效規范了我國外經貿市場秩序。
這個《規定》申明:我國對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登記制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請、公開透明、統一規范、依法監督的原則,各類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物資、供銷社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企業除外),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統一的標准和管理辦法。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珠海、汕頭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外經貿主管機關負責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授權主管發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准予登記的決定。不准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規定》明確:對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按登記或核准的經營范圍實行分類管理。外貿流通經營權即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即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由外經貿部核准。
地方企業由受權發證機關報外經貿部核准;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由中央企業報外經貿部核准。外經貿部在收到受權發證機關或中央企業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復。受權發證機關自收到外經貿部的核准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規定》對申請進出口經營的資格作出限定: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只需具備不少於500萬元的注冊資金(中西部地區不少於300萬元)並符合其他條件;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只需具備不少於300萬元注冊資金(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不低於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於100萬元)及其他條件,即可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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