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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7日,證券發行的核准制將正式實施,屆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在核准制程序下報送申請文件。為此,中國證監會今天對外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和《第2號??股票上市公告書》兩份諮詢文件,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該兩份諮詢文件是中國證監會在總結過去股票發行審核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核准制以及去年3月16日發布的《股票上市發行核准程序》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規章中首先面世的部分,陸續還將有一系列文件出臺。該兩份文件突出體現了證券監管部門在核准制下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監管重點的理念。
據悉,兩份諮詢意見核心是強調發行人要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充分、准確、完整、及時的進行信息披露,它比1999年發布的有關文件,在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完善信息披露內容體系,改進信息披露形式和格式等方面有重大突破。諮詢意見主要借鑒了美國以及發達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經驗和通行做法,同時結合了我國市場的實際。其中,招股說明書增加和修改的內容較多。它對發行人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監管要求,強化了發行人在業務、技術、組織結構方面的披露力度,公司要做到業務、資產、人員、結構、財務等五方面的獨立。
此外,諮詢意見明顯加大了發行人對風險的披露力度,同時對發行人改制重組、規范運作的披露也大大加強了。文件進一步強調擬上市公司要規范改制、有效重組、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為此,也加強了發行人對關聯方關系和關聯交易的披露力度。諮詢意見著重從提高財務會計披露質量的角度,加大了對公司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的披露,要求發行公司管理層要出據財務分析意見。對盈利預測的披露提出了更為靈活的要求,但是增加了責任。文件還要求發行人要對業務發展目標進行規劃,披露募集資金運用情況,以方便投資者了解公司的成長性與持續發展的能力。在文件中主承銷商、中介機構的素質和責任也受到了較高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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