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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向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設立天津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貼資金),以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作爲資金來源。爲保障風險補貼資金高效、規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微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是指以借款人爲投保人,保險公司爲承保人,貸款銀行爲被保險人,當借款人因非故意原因不能償還貸款時,由承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業務。
小微企業貸款是指被保險人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被保險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發放的單筆貸款額度,設定爲100萬元(含)及以下、100萬元至300萬元(含)、300萬元至500萬元(含)。小微企業貸款僅限於生產經營性用途,不得用於個人消費、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開發以及置換銀行已有貸款等。
第四條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扶持、風險共擔、保本微利的原則。承保人與被保險人開辦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及其信貸業務,應分別向天津保監局、天津銀監局和市金融局報告。
第五條當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5%或承保人實際賠付率達到130%時,市金融局應向承保人和貸款銀行提示風險。當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7%或承保人實際賠付率達到160%時,市金融局、承保人和貸款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暫停或停止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及其信貸業務。
第二章 合作協議與貸款保證保險
第六條貸款銀行與承保人應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業務範圍、合作期限、客戶准入標準、業務操作流程、理賠及追償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合作協議應分別報送天津銀監局和天津保監局備案。
借款人爲獲得小微企業貸款,須與貸款銀行、承保人分別簽訂貸款合同、保險合同。承保人對貸款本金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第七條貸款銀行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管理辦法開展貸前審覈、貸後跟蹤和逾期追繳;承保人應與貸款銀行互動,做好保前調查、保後管控,協助建立信用管控體系,共同把控經營風險。
第八條承保人應提供經保險監管機構備案的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產品。承保人應採取社會已有的評級結果和銀行內部的評級成果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級,根據信用評級、申請貸款額度區間等不同因素,將貸款主體分爲不同的風險等級,與貸款的期限結構聯繫掛鉤,實行差異化的保險費率。保險費率一般爲2%至3%。
承保人承保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後,應通過天津市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金貸款備案系統向市金融局進行備案。
第九條企業貸款到期未能正常結清授信的,由貸款銀行進行清收。形成不良貸款60天以上且追索無果,並被認定爲呆壞賬的,貸款銀行可向承保人索賠。承保人在收到貸款銀行索賠要求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理賠。
第十條貸款銀行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貸款銀行應根據授信盡職要求,從客戶申請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到貸後跟蹤管理、逾期催收等各個環節,全程嚴格把好貸款授信的質量關口,重點確保客戶信息真實性及資金用途合理性,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因爲已投保保證保險而降低貸款發放標準,放鬆貸款質量與風險的管控。
第三章 風險補貼資金申請和合規監管
第十一條承保人每季度對貸款保證保險進行業務覈算,就實際賠付率小於100%(含)的貸款本金損失,由貸款銀行與承保人按30:70的比例分擔。對實際賠付率大於100%小於150%(含)的貸款本金損失,向市財政局提出50%的補貼申請;對實際賠付率超過150%的貸款本金損失,向市財政局提出全額補貼申請。
承保人應於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向市財政局書面提出上一季度補貼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市財政局應及時對補貼申請進行審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風險補貼條件的承保人撥付風險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貸款銀行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騙取保險賠款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賠款,取消其合作資格,3年內禁止其享受市級財政及相關稅收優惠。
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永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範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並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保險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風險補貼資金,取消其合作資格,3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招標項目,由天津保監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風險補貼資金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參照《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四章規定執行,各有關部門具體工作職責按本辦法執行。
風險補貼資金具體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執行。貸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貸款本金損失補償,不適用《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試行第二年,貸款銀行與承保人之間的風險分攤比例和方式,可根據各銀行和承保人的風險管理質量和貸款損失實際情況,進行差異化調整。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