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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交所發布《關於加強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風險防控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私募債的合格投資者范圍明顯收窄,目前在私募債發行上常見的銀行貸款借道出表操作將遭遇嚴重挑戰。同時,根據2014年私募債違約事件中的一些共有特點,《通知》提高了對擔保機構代償責任的細化要求。
根據《通知》,以下三類投資者不再是私募債合格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投資者、針對個人投資者的非主動管理的金融產品、全部資金僅用於購買單一私募債券的金融產品及有限合伙企業。
此前,《上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試點辦法》中則將投資者范圍限定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個人投資者,成為合格個人投資者需滿足各項金融資產總額不低於500萬元。當前對於金融產品作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則無限制。
一位私募債業務資深券商人士告訴記者,在上述三類投資者禁入新規中,前兩項旨在杜絕私募債違約風險向個人投資者蔓延。而禁止金融產品及有限合伙企業以全部資金購買單一私募債,則旨在限制目前流行的銀行信貸借私募債通道出表業務。
券商人士告訴記者,當前不少私募債發行後由銀行自營或理財資金全盤對接。本質上是發行人與銀行就融資需求達成一致後借道私募債顯示出表目的。而按照《通知》新規,此類操作將無法進行。券商人士預測,未來管理銀行理財資金的券商資管專項計劃將成為私募債的主要買家,配置時也應主動配置多只債券。
同時,針對目前私募債信用事件中擔保方履職不到位的現象,交易所在《通知》中強化的細節監管要求。
根據《通知》,發行人應在債券付息日10個工作日前將當期應付利息全額存入償債專戶,否則,擔保人應在私募債券付息日5個工作日前,將當期應付利息全額的剩餘部分存入償債專戶;發行人應在到期日前30日將不低於代償本金20%的資金存入償債專戶,否則擔保人應在到期日5個工作日前將代償款存入償債專戶;若出現了違約,擔保人應在付息日或到期日後五個工作日內履行代償責任。
對於采用融資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的,承銷商應在盡調中核查擔保公司業務資質、經營狀況及擔保風險等,並事先與當地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進行溝通。
據海通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姜超統計,2014年發生的5起私募債信用事件中,有4起出現了代償風險。13中森債出現兌付危機的導火索便是媒體曝出其擔保方中海信達可能不會為其履行代償責任;12金泰債的擔保人未能履行擔保義務;12津天聯和13華珠債的擔保人海泰擔保和中海信達均無法履行擔保義務而致債券違約。
姜超認為,私募債新規可視為與證監會防范債券市場風險的行動一脈相承。今年以來,證監會發布了公司債新規,實施投資者分層制度;上交所發布了新的投資者適當管理暫行辦法,滬深兩交易所均實行了債券風險警示制度;中國結算公司則發布質押式回購新規並多次下調相關債券的標准券折扣系數。上述行動主要目的之一便在於防范交易所債券市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