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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繼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支持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進行延續和完善。主要內容包括: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爲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通知中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餘額。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