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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7日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獲悉,國家發改委、中央編辦要求今後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爲企業投資項目覈准前置條件,取消18項企業投資項目覈准前置條件。
兩部門指出,企業投資項目,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
同時,企業投資建設實行覈准制的項目,政府僅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外部性”方面進行覈准。對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金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覈准。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內部性”條件,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覈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投資自主權,不得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爲企業投資項目覈准的前置條件。
取消的18項企業投資項目覈准的前置條件包括銀行貸款承諾、融資意向書、資金信用證明、股東出資承諾、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等。
兩部門還明確,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爲”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作爲項目覈准前置條件的外,項目覈准機關一律不得將其他事項作爲項目覈准的前置條件。項目覈准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及內容作爲項目申請報告的前置條件。企業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有權拒絕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爲項目覈准前置條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