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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網站24日消息,爲防範風險,促進養老保險公司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健康發展,保監會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提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養老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管理,也可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養老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辦法還對養老保險公司業務規範進行明確,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企業年金業務或者保險業務兩年以上經營經驗。
辦法全文如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養老保險公司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營行爲,保障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積極參與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養老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是指養老保險公司作爲管理人,接受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團體委託人和個人委託人的委託,提供養老保障以及與養老保障相關的資金管理服務,包括方案設計、薪酬遞延、福利計劃、受託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事項。
第四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委託人的需求,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充分發揮養老保險公司在受託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和年金給付等方面的綜合優勢,向委託人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養老保險公司養老保障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鼓勵養老保險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創新。
第二章業務規範
第八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以及規範的業務操作流程。
第九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展業,但應當具備與展業活動相適應的客戶服務能力。
第十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企業年金業務或者保險業務兩年以上經營經驗。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託人以真實身份參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委託人應承諾其委託資金的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人未做承諾,或者養老保險公司明知委託人身份不真實、委託資金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養老保險公司不得爲其辦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養老保險公司發現委託人委託資金涉嫌洗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爲單一團體委託人辦理單一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二)爲多個團體委託人辦理集合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三)爲多個個人委託人辦理集合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養老保險公司採取形式(一)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受託管理的委託人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採取形式(三)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封閉式投資組合受託管理的個人委託人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於3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團體委託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程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覆、覈准文件;
(二)所有受益人名單和身份信息。
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無須進行個人賬戶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於提供;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個人繳費,無團體繳費的,上述材料(一)可免於提供。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個人委託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信息;
(二)個人資金賬戶信息。
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委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受託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一)委託人資金的繳費規則;
(二)投資範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和管理期限;
(四)委託人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五)各類風險揭示;
(六)委託人賬戶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其他服務內容及其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賬戶信息,並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賬戶查詢服務;
(二)制定基金投資策略並進行投資管理;
(三)定期估值並與資產託管人覈對;
(四)監督基金管理情況;
(五)計算並辦理待遇支付;
(六)定期編制並向委託人提供養老保障管理報告;
(七)妥善保存養老保障管理有關記錄;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