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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具有四個和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主要用於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的車輛。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
(一)小轎車:是指用於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且座位佈置在兩軸之間的四輪汽車。
小轎車的徵收範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即排氣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級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二)越野車:是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
越野車的徵收範圍包括輕型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高級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及賽車。
(三)小客車,又稱旅行車:是指具有長方箱形車廂、車身長度大於3.5米、小於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駕駛員座位)在22座以下的車輛。
小客車的徵收範圍包括微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應稅車輛的底盤組裝、改裝、改制的各種貨車、特種用車(如急救車、搶修車)等不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