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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
(一)輕便摩托車: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公里/小時、發動機氣缸總工作容積不超過50毫升的兩輪機動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1]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
(二)摩托車:最大設計車速超過50公里/小時、發動機氣缸總工作容積超過50毫升、空車質量不超過400公斤(帶駕駛室的正三輪車及特種車的空車質量不受此限)的兩輪和三輪機動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1] )
1.兩輪車:裝有一個驅動輪與一個從動輪的摩托車。
(1)普通車:騎式車架,雙人座墊,輪輞基本直徑不小於304毫米,適應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摩托車。
(2)微型車:坐式或騎式車架,單人或雙人座墊,輪輞基本直徑不大於254毫米,適應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摩托車。
(3)越野車:騎式車架,寬型方向把,越野型輪胎,剩餘垂直輪隙及離地間隙大,適應在非公路地區行駛的摩托車。
(4)普通賽車:騎式車架,狹型方向把,座墊偏後,裝有大功率高轉速發動機,在專用跑道上比賽車速的一種摩托車。
(5)微型賽車:坐式或騎式車架,輪輞基本直徑不大於254毫米,裝有大功率高轉速發動機,在專用跑道上比賽車速的一種摩托車。
(6)越野賽車:具有越野性能,裝有大功率發動機,用於非公路地區比賽車速的一種摩托車。
(7)特種車:一種經過改裝之後用於完成特定任務的兩輪摩托車。如開道車。
2.邊三輪車:在兩輪車的一側裝有邊車的三輪摩托車。
(1)普通邊三輪車:具有邊三輪車結構,用於載運乘員或貨物的摩托車。
(2)特種邊三輪車:裝有專用設備,用於完成特定任務的邊三輪車。如警車、消防車。
3.正三輪車:裝有與前輪對稱分佈的兩個後輪和固定車廂的三輪摩托車。
(1)普通正三輪車:具有正三輪車結構,用於載運乘員或貨物的摩托車。如客車、貨車。
(2)特種正三輪車:裝有專用設備,用於完成特定任務的正三輪車。如容罐車、自卸車、冷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