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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取消汽車輪胎稅目。[1] )
汽車輪胎是指用於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胎。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
(一)輕型乘用汽車輪胎;
(二)載重及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輪胎;
(三)礦山、建築等車輛用輪胎;
(四)特種車輛用輪胎(指行駛於無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輪胎);
(五)摩托車輪胎;
(六)各種掛車用輪胎;
(七)工程車輪胎;
(八)其他機動車輪胎;
(九)汽車與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通用輪胎。(自2010年12月1日起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專用輪胎不屬於消費稅“汽車輪胎”的徵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