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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以菸葉爲原料加工生產的產品,不論使用何種輔料,均屬於本稅目的徵收範圍。本稅目下設甲類捲菸、乙類捲菸、雪茄煙、菸絲四個子目。
捲菸是指將各種菸葉切成菸絲,按照配方要求均勻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輔料,用白色盤紙、棕色盤紙、塗布紙或菸草薄片經機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捲菸和雪茄型捲菸。
(一)甲類捲菸
甲類捲菸是指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捲菸,其從價稅率爲5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
(二)乙類捲菸
乙類捲菸是指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捲菸,其從價稅率爲3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09]84號)。
(三)雪茄煙
雪茄煙是指以晾曬菸爲原料或者以晾曬菸和烤煙爲原料,用菸葉或捲菸紙、菸草薄片作爲煙支內包皮,再用菸葉作爲煙支外包皮,經機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菸草製品。按內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爲全葉卷雪茄煙和半葉卷雪茄煙。
雪茄煙的徵收範圍包括各種規格、型號的雪茄煙。其從價定額稅率爲36%。
(四)菸絲
菸絲是指將菸葉切成絲狀、粒狀、片狀、末狀或其他形狀,再加入輔料,經過發酵、儲存,不經卷制即可供銷售吸用的菸草製品。
菸絲的徵收範圍包括以菸葉爲原料加工生產的不經卷制的散裝煙,如鬥煙、莫合煙、煙末、水煙、黃紅菸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