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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信朋友圈一條宣稱“本市將推遲供暖時間”的消息被市民轉發,記者昨天就此消息向市供熱部門覈實。供熱部門解釋,《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明確規定,本市供熱期爲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供熱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以往經驗,往年即使沒到15日,如果天氣已經十分寒冷,會提前向市民提供供暖服務,但是絕對不可能晚於每年的11月15日供暖。”目前,各供熱單位已在10月底全面完成設施檢修、打壓試水工作,並將在11月5日前完成冷態運行,做好升溫送熱準備,聽取市政府命令,及時供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