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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監會:人身保險公司報送新產品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150%
“人身保險公司報送保險產品審批或備案的,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預測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於150%。”10月10日,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規定。
據記者瞭解,徵求意見稿列出了15條要求,對於處於風險處置期間的保險公司應按照風險處置工作的要求報送保險產品審批或備案。
對於產品審批要求,徵求意見稿明確,對於需審批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報送審批。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之後,再次報送新的保險產品審批。
在產品備案要求中提出,對於需備案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在使用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備案。在保險公司相關備案材料齊全後,中國保監會將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備案材料清單表。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事後抽查。
對於責任追究,徵求意見稿強調,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等相關責任人違反保險產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保險消費者需求分析,提高產品開發設計質量和效率。不得開發設計無保險功能作用、不利於消費者保險意識培育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在釐定保險費率時各項定價假設應符合精算原理和實際。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費率釐定與執行的過程監測與檢查。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工作。應按照《關於開展人身保險條款編碼工作的通知》要求,積極開展編碼工作並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指定網站及時公佈保險產品相關信息等。
(左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