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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獲悉,本市強化住房保障監管工作取得重大進展,今年本市開展了兩次季度覈查,發現“三種補貼”違規家庭101戶,均已停發補貼,需追繳補貼家庭已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並進入非訴執行程序;發現限價房違規家庭8戶,均未購房,已全部取消購買資格。完善收入、財產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政策條件家庭退出機制,對市民政局財產延伸覈查發現違規且覈實無異議的589戶,及時註銷補貼資格。截至目前,通過系統覈查累計發現需追繳補貼家庭1280戶,其中1080戶已退繳補貼426.2萬元,剩餘家庭已納入非訴執行程序,將通過司法途徑落實追繳。
騙購保障房不同情形不同後果
相關負責人表示,本市針對故意隱瞞、虛報、僞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房的,將予以處理。
其中,提出申請的不僅要駁回其申請,還將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爲5年,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計算。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未辦理入住的,限制其辦理保障性住房交接手續;已辦理入住的,在申請人退回已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差額前,限制其辦理保障性住房產權登記證明,並且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爲5年,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計算,並且在退回公共租賃住房前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停發補貼並責令限期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爲5年,自責令退還決定實施之日起計算,並且在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前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情況發生變化,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應當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經查實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或者符合條件但需要調整其補貼標準的,停止向該家庭發放補貼,如申請人需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自停止發放補貼之日起至退還違規領取的補貼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