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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電話、貨到付款,加上常有優惠,省時省力的電視購物成爲流行時尚。然而,並非所有的廣告商品都靠譜。物品到手後可能一切都變了:質量有瑕疵、售後沒保障甚至退貨無門。
此前,李女士通過某電視購物網站購買一隻翡翠手鐲。收到實物時,她發現手鐲有明顯瑕疵,先後四次提出調換未果。當晚,李女士的丈夫對手鐲進一步檢查,發現內圈還有裂紋,李女士當即致電再次要求更換。不過,對方稱李女士開箱檢驗並最終簽收,說明其對手鐲質量已經認可。無奈之下,李女士將購物網站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女士在收貨時所做的檢驗僅視爲對貨物外觀瑕疵和數量的檢驗。手鐲內圈的裂紋屬隱蔽瑕疵,李女士有權在簽收後的合理期間內對此提出異議。因此,法院判決解除買賣合同,購物網站退還李女士貨款3280元。
宋先生通過電視購物買了一臺彩電,貨到付款後令他大吃一驚:除了送貨員交給他的發票外,彩電的包裝盒內還有一張發票,仔細看這臺彩電邊角有多處劃痕,顯然已被人使用過。
宋先生要求退換,但送貨員說自己只負責送貨和收取貨款;聯繫電視購物客服要求換貨時,客服小姐竟然告訴他,這款彩電已經斷貨,只能由消費者至生產廠家指定的退貨點退貨,不能換貨。原本爲了圖個方便,這下倒要自己跑腿,宋先生越想越氣,一紙訴狀將電視購物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判決電視購物公司“退一賠一”。
“如果電視購物廣告包含虛假信息,那麼作爲發佈平臺的電視臺應擔責。”一名律師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等信息。這也就是說,如果發生質量糾紛,電視臺無法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向電視臺索賠。
法律專家建議,消費者在電視購物時,務必要索取購物憑證或保存交易協議。一旦購買商品後發生糾紛,可向票據蓋章單位所在地的消保委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