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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表示,未來三年內,將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據瞭解,此次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中的作用,促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有效減少,並且提出,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覈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爲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
國務院辦公廳表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要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試點的污染物應爲國家作爲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試點地區也可選擇對本地區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開展試點。要合理覈定排污權,試點地區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覈定排污權,不得爲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排污單位覈定排污權。要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規範排污權出讓方式,加強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排污權出讓收入統籌用於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據瞭解,針對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意見》提出,要規範交易行爲,控制交易範圍,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要激活交易市場,試點地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餘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
此外,《意見》還要求,試點地區要及時公開排污權覈定、排污權使用費收取使用、排污權拍賣及回購等情況以及當地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確保試點工作公開透明。對於超排污權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