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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爲,簽訂業績補償協議,能夠減小對併購風險的擔憂,促成併購重組交易順利進行。
“簽訂業績補償協議,能夠讓收購方最大限度地規避經營風險,對被收購方也會產生適當的經營的壓力。這樣能夠減小對併購風險的擔憂,促成併購重組交易順利進行。”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日前,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訂後的《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亮點頻出,其中之一,就是取消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門檻要求和相應的盈利預測補償強制性規定,鼓勵交易雙方經協商簽訂符合自身特點、方式更爲靈活的業績補償協議。
楊兆全表示,業績補償協議,主要是指對賭條款協議。在併購過程中,公司未來的業績對購買方來說至關重要。因此雙方會在協議中約定,如果未來公司業績達到預期的指標,會有一個交易條件。如果達不到相應的指標,收購方會有一定的補償措施。
“此舉體現了尊重市場化博弈的監管取向。”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
以往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按交易對象可分三種:整體上市、借殼上市及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針對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現行《重組辦法》規定,採用收益現值法評估方法的,重組實施完畢後3年內的年度報告中均要單獨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評估報告中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並由資產的原擁有者補償差額。此舉意在抑制高評估。
鄧舸表示,上述監管要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這些資產的控制權已經交付給上市公司;二是3年均要單獨披露本次注入資產的實際盈利數,實際意味着這些資產須始終保持原有狀態並單獨覈算,不利於上市公司在併購後開展業務整合;三是不規定強制補償並不等於沒有補償,這種交易模式市場化博弈程度很高,交易雙方通常會經協商簽訂符合自身特點、方式更爲靈活的業績補償協議。
“此前,要求盈利預測補償強制性規定相當於對業績的承諾和補償簽了對賭協議,如果沒有履行補償諾言,相關責任人將會進入監管部門的‘黑名單’;同時,重組方可以通過承諾業績獲得高估值。取消該項規定後,買賣雙方市場化定價博弈將會加劇,也起到爲併購活動‘鬆綁’的作用。”一名券商分析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值得注意的是,爲便利中小上市公司採用發股形式併購,本次修訂取消了最低發行股數和金額的門檻限制。
“此舉意在鼓勵中小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國泰君安研究員孫金炬表示,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預測報告,能夠減少併購之後的業績操控,促進買賣雙方的定價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