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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監會就《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公佈的意見亮點之一就是證監會明確表示,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作爲退市制度完善要考慮的重點問題之一。這表明了監管層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堅定態度。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最重要因素,證券市場的活力來自於投資者積極的投資行爲,但中小投資者在市場中常常處於弱勢地位。證監會主席肖鋼此前也表示,中小投資者處於弱勢地位,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不強,容易受到侵害。證券交易不同於一般商品交易,在公衆化集中交易的條件下,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一對多,多對多,因此證券市場在強調買者自負的同時,必須強調賣者有責。
尤其在上市公司面臨退市之時,中小投資者天然弱勢地位使其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構建完善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保證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一直以來也是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的一個問題。
2013年底,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將對中小投資者保護提升到國務院層面,圍繞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構建了九方面八十多項政策舉措。今年5月9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堅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而在最新版的退市制度意見中,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被作爲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標,也體現在退市工作的各個環節中。例如,針對退市工作的特殊性,強調要強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義務,完善主動退市公司異議股東保護機制等。
在制度設計層面最大的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同時,筆者認爲,要從源頭上保護投資者,必須還要完善法制環境,例如,在《證券法》修訂中,可以增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強化投資者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也可研究推動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法的制定,健全投資者保護的基礎法律制度。此外,要繼續完善訴訟維權的法律依據,完善有關市場操縱、證券欺詐等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增強投資者訴訟維權的操作性。
目前,成熟市場大都設立了投資者保護法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1970年,美國國會制定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案》,並依據該法案建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SIPC)。德國1998年制定了《存款保護和投資者賠償法案》,歐盟1997年制定了《投資者賠償計劃指引》。
相信隨着退市改革的不斷推進,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將會得到妥善的保護。而退市制度作爲資本市場的“淨化器”,在促進市場發揮優勝劣汰的功能的同時,也有助於引導投資者理性、價值投資,形成健康的投資文化和氛圍。但是,在完善退市制度的過程中,投資者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保護投資者權益不是爲投資者的非理性投資行爲“買單”,投資者還是要樹立起“買者自負”的意識,要自行承擔非理性的投資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