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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6月30日發佈《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稱將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執行。
《通知》規定,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通知》進一步明確,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直接由掛牌公司計算並代扣代繳稅款。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