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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昨日天津市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8日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中規定,本市中小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三種。本市中小企業發展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鼓勵中小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產學研協同創新和項目交流合作,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等方式進一步促進本市中小企業發展。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矯捷介紹,針對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較爲困難的問題,該條例指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爲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等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據瞭解,條例就支持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向中小企業技術轉移、技術擴散方面也做了相關的規定。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者實施產學研合作項目,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覈,享受資金補貼支持。
根據條例,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制度,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每年政府採購計劃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比例份額,安排面向中小企業的訂貨合同和服務協議,並逐步擴大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