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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生產銷售“名牌眼鏡”14000多副,非法經營額達90多萬元,作坊老闆張某最終投案自首。日前,張某被原審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5萬元。張某提起上訴,東莞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昨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維持原判。
2010年5月,張某與他人合資註冊東莞市常平錦浩眼鏡廠,經營加工眼鏡。同年8月始,張某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制造帶有“GUCCI”、“GIVENCHY”註冊商標的眼鏡,並以每副60元左右的價格銷售。據記者瞭解,一副上述正品眼鏡的售價最低也要近千元。
截至2012年5月,張某製造並銷售標註“GUCCI”商標的眼鏡10408副,非法經營數額爲688415元;製造並銷售標註“GIVENCHY”商標的眼鏡48副,非法經營數額爲2400元。
2013年1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對常平鎮眼鏡加工作坊進行查處,當場查獲張某存放在此的“名牌眼鏡”3000多副。同年3月,張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
一審中,張某辯稱他所銷售的標註“GUCCI”的眼鏡中部分有授權,所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量不是1萬多副,而是幾千副,標註“GIVENCHY”的商品則是由他人提供半成品代爲加工的。就此辯解,張某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納。
再審時,張某稱其是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一審量刑過重。昨日,東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一審已經考慮了上訴人自首及認罪態度好等情節,量刑適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