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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業內人士表示,2012年以來,銀行表內非標業務擴張迅速,尤其是買入返售類的非標業務增加明顯,導致貨幣和信用的擴張脫離監管。《通知》出臺的主要目的在於約束同業類型的非標業務。
約束非標業務擴張
《通知》規定,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爲。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覈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爲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中金公司認爲,以往買入返售項下的非標的標的主要是信託受益權,但按照該規定,流動性較低的金融資產不能作爲買入返售的標的,因此限制了這種傳統類型的非標業務。從數據來看,4月份股份制銀行買入返售業務已經出現萎縮,未來該類型業務可能隨着到期逐步消化,難以新增。
《通知》規定,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中金公司認爲,該條也明顯約束了非標業務的擴張,因爲非標業務大部分依賴於銀行的信用支撐,如果不能進行顯性或者隱形的擔保,沒有銀行信用的明顯支撐,非標業務本身也難以大規模擴張。
《通知》規定,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爲零的資產後的淨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爲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佈)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這條是比較有約束力的規定,因爲有量化的約束。不過根據該比例,約束還不算很嚴厲。”銀行業人士表示。
此外,《通知》規定,“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爲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係和用途分爲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覈算。”這一條對同業存款進行了劃分,分爲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可能爲日後非銀行對銀行金融機構的同業存款繳法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礎,即非銀對銀行的非結算性同業存款未來有可能被納入繳法定存款準備金的範圍。但繳法定後,這些同業存款也可能可以算入貸存比中,從而緩解銀行的貸存比壓力。
對銀行同業業務影響有限
中金報告預計,上述《通知》出臺後,同業類型的非標規模會逐步下降,雖然股權及其他投資項下的非標業務仍可以繼續做,但這類型非標占用100%的風險權重,消耗資本金較快,在銀行尚未大規模補充資本金的情況下,增量也會受到約束。
國泰君安證券固定收益部研究主管周文淵認爲,《通知》出臺對經濟影響偏負面。
“在銀行面臨的資本制約短期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對非標業務進行限制,經濟肯定會受到衝擊。但政策思路是控制風險,緩釋風險。”
業內人士表示,過去社會融資總量高增源於非標資產的高速擴張,後者受限意味着融資總量擴張也會受到約束,制約經濟企穩。標準化的信貸和債券將成爲重要替代,但前者受制於貸存比,後者受制於高利率,這意味着定向寬鬆政策仍有期待,以降低融資成本。
但也有銀行人士認爲,《通知》出臺對銀行同業業務的影響有限。“除了文件中第十四條做出量化限制外,其他規定的影響力有限,也未對存量業務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