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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駕駛中意外傷人,車主可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但撞到的是寵物狗,保險公司是否要賠付?5月10日,記者獲悉,新餘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撞死寵物狗引發的理賠案件。
2012年12月7日,市民朱女士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交強險和『直通車』機動車保險合同各一份,為其持有的小轎車投保,其中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自2012年12月21日0時起,2013年12月20日24時止。
2013年10月23日,朱女士駕車外出時,不慎將市民張女士飼養的白色泰迪犬軋死。這條寵物狗市場價格在1000元至2000元。事故發生後,朱女士報警報險,交警出具了朱女士負全責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經交警組織調解,由朱女士一次性賠償張女士損失費3000元。事發後,朱女士多次找保險公司協商理賠未果,一怒之下,朱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目前市場上飼養寵物犬的主人幾乎都沒有領取寵物證,我國法律並未規定禁止公民飼養寵物狗,也未要求飼養寵物狗應當辦理犬類准養證的規定。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寵物狗作為一種財物進入了市場,其價格是可以根據市場價格行情酌情確定的,故判決保險公司向朱女士賠付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