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日證監會通過官方微博表示,中國證監會修訂《上市公司井購重組審覈委員會工作規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新增部分市場買方的投資者代表。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1]40號),目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以下簡稱併購重組委)委員分爲召集人組和專業組,其中專業組分爲法律組、會計組、資產評估組和金融組。爲提高併購重組委結構的均衡性和科學性,證監會決定對委員結構進行微調,新增部分市場買方的投資者代表。與之相應,專業組結構調整爲法律組、會計組、金融組和機構投資人組,原金融組與資產評估組合並,金融類委員及資產評估委員來源不變。
爲此,證監會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1] 40號)第20條第1款修改爲“併購重組委委員分成召集人組和專業組,其中專業組分爲法律組、會計組、機構投資人組和金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