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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近期發佈”的消息格外引人關注。根據規劃時間表,2017年,我國將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公民在任何一個領域出現了不良信用記錄,有可能導致在其他方面也不能辦理相關事務,甚至寸步難行。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終於有了一個時間表,但是北京的郭先生可能高興不起來,因爲他的信用卡被盜刷,央行的徵信系統有了一條不良記錄,昨天他與銀行的官司在北京西城法院開庭。郭先生是怎麼上了徵信系統的黑名單的呢?
去年2月份,郭先生到泰國旅遊,期間發現他的民生銀行信用卡丟了。
郭先生:2013年2月18日,本人去泰國旅遊的時候,把民生銀行發行的一張白金信用卡遺失,發現遺失的當天,隨即給國內民生銀行的掛失電話掛失,掛失的時候,銀行反饋給我的信息是我確認的最後一筆消費之後,多餘的消費當時沒有發現。
聽到銀行工作人員說,信用卡雖然丟了,但是沒有出現損失,郭先生放下心來。誰知,回國後正式辦理掛失手續時,卻發現有人從他的卡里刷走了6500多美元。
郭先生:這時候發現賬戶上有5筆共計6579.08美元的額外消費,這是當時在掛失的時候沒有發生的,發現這樣的消費以後呢,我就在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了相應的聲明這些消費記錄不是本人授權發生的這樣一些手續。
之後就是等待,期間,民生銀行回覆說經調查,證明這五筆消費記錄不是郭先生所爲,但是沒有其他進展。
郭先生:到了2013年10月份左右,因爲我有日常金融消費,需要辦信用卡,我在民生銀行申請,被拒絕,然後我去其他銀行辦信用卡,也被拒絕,我問他們爲什麼,他們告訴我,在徵信系統裏存在我的一條不良記錄。
郭先生到央行徵信系統查詢,發現不良記錄是逾期未償還存在爭議的5筆盜刷消費產生的。
郭先生認爲,根據VISA零風險規則,不應當承擔這些盜刷消費的償還義務,銀行在沒有告知他爭議款項處理結果的情況下,基於盜刷消費對徵信系統做出的不良記錄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以及知情權。所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銀行撤銷徵信系統中的不良記錄,並出具書面證明,書面賠禮道歉。
而銀行方面迴應,郭先生信用卡被盜刷是因爲他沒有盡到保管義務。有記錄表明,郭先生的信用卡在掛失前就被盜刷了,損失應當由他自行承擔。銀行在不良記錄產生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
爲什麼郭先生2月18日打電話掛失,銀行說沒有盜刷,後來又說掛失前已被盜刷了呢?銀行一方解釋說,是因爲收單行要求髮卡行付款的時間是滯後於消費刷卡時間的。而且期間在銀行兩次電話覈實消費記錄時,郭先生手機屬於關機狀態。
銀行:這幾筆交易是在2月16號和2月17號,而我們民生銀行作爲髮卡行實際發款的時間是在2月19號,所以原告在2月18號致電信用卡中心客服的時候,說當時查閱一下是否有這些交易,但是反映不出來的,因爲收單行沒有發出扣款要求。
郭先生一直強調,境外交易在章程中爭議處理應該按VISA卡爭議處理,持卡人對未授權的交易無需承擔支付義務,但民生銀行強調,VISA官方網站上所宣傳的內容是不完整的,零風險政策只適用於持卡人在非授權交易中沒有過錯的情形,而銀行認爲郭先生的過錯就是沒有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對盜刷要承擔責任。
銀行:因爲信用卡本身是金融支付工具,這個工具裏是有貨幣的價值的,丟了爲他人創造了一個條件。我舉個例子,車鑰匙和車是在一起的,把鑰匙丟了是不是隻承擔丟鑰匙的責任呢。
民生銀行還說明,因爲5筆消費存在爭議,所以銀行沒有計算利息,以避免擴大損失,但是上報央行符合有關規定,對不良記錄的產生不存在過錯。法庭沒有當庭宣判,要求雙方進一步補充證據。
據瞭解,對於失卡保障服務的具體規定,各家銀行是不同的。對於保障的時間範圍:建設銀行、光大銀行和興業銀行只保障掛失前48小時發生的盜刷損失;浦發銀行、交通銀行爲掛失前72小時;華夏銀行爲掛失前120小時,而不在保障時間段的損失則由持卡人承擔。
有人擔心,信用卡被盜刷,就會被列入銀行徵信系統的黑名單?這樣的話,消費者可以說是屋漏偏逢連夜雨呀。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如何體現公平?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爲,在銀行和持卡人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經法院最終判決前,不應輕易將持卡人列入黑名單,即使列入,也應備註。
劉俊海:如果消費者有責任的,寫在黑名單上當然是對的了,如果法院判決消費者對盜刷信用卡行爲不承擔相應責任的,銀行還要把人家的名字從黑名單裏除掉,還要致歉。
生活中,還有一些持卡人在還款的過程中,特別是還房貸的時候,因一時疏忽,還了幾萬幾十萬的大頭兒,漏了幾百甚至幾元的零頭兒,被銀行無情地列入了黑名單,大呼冤枉,對此,專家建議銀行機構加大自身的服務意識,充分履行提示義務。
劉俊海:既要看到消費者自身的原因和過錯,更要看到銀行自身的過錯,因爲銀行作爲與消費者發生金融消費關係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它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資源去提醒消費者,及時的還本付息,並且警告他如果您不及時還本付息,您的名字會出現在黑名單上,如果有了這種提示程序、督促程序,我想很多消費者,就不必因爲主觀上的非故意的過失而導致名字在黑名單上要待足五年了。
總之,銀行與持卡人彷彿站在一套跑道的兩端,要避免類似情況,就要雙方相向而行。一方面銀行要提高服務水平,將持卡人的風險降到最低;而持卡人也應該隨着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讓銀行更加放心。(記者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