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證監發行字[1999]52號)
爲了進一步發展境內上市外資股(以下簡稱“B股”)市場,支持國內企業進入B股市場籌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發行B股的企業,可以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原則上應爲已經設立並規範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所列條件,能夠適應國際投資者的要求。成熟一家,發行一家。
二、申請發行B股的企業,經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應按照《關於印發〈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報送材料標準格式〉的通知》(證監發〔1999〕17號)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B股發行申請材料。
三、B股發行申請材料中的“承銷協議”應在報送中國證監會前簽署,在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覈准後生效。如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協議中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承銷,應按照承銷協議中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