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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年度業績一直是投資者高度關注的股價敏感信息,隨着2013年年報披露基本結束,一些公司預告業績與年報披露業績反差較大,也隨之浮出水面。
經集中梳理和核實,上交所已發現有10餘家公司預告差異過大、5家業績預告大變臉、2家達到預告標準但未提前預告等違規情形。目前,上交所已啓動自律監管程序,將對相關公司和責任人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
爲做好這項工作,上交所明確了違規行爲的類型化處理標準,其主要目的是保證同類案件得到相同處理,確保監管執法與違規行爲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適應。
據瞭解,這一標準區分了未披露、逾期披露、預告差異過大、預告變臉等主要情形,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主觀、客觀因素及具體情節,如市場影響大小、上年比較基數大小、是否爲累犯、是否採取補救措施、是否因爲會計師的原因造成、是否申請過豁免披露等,據此確定相對統一的處分尺度。例如,未預告業績大幅下降或業績由盈轉虧的事實,尤其是業績預告出爾反爾的變臉行爲,對資本市場和投資者危害更大,且主觀惡意更明顯,因此對於這種違規行爲通常予以較爲嚴厲的紀律處分。
在今年發現的案例中,三峽新材實際業績增長幅度低於預告增長幅度約120%,可能導致投資者重大誤解,違規性質情節嚴重,將對其予以紀律處分;同時也發現有公司在報告期發生重大資產重組導致業績大幅變動,出於對規則理解不到位而未做預告,違規情節以及市場影響相對較輕,將予以監管關注。
明確業績預告違規行爲責任人的認定標準是處理標準類型化的另外一項重要內容。上交所結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體實踐,在綜合考慮公司內董事、高管的身份、職責、專業背景等差異的基礎上,確定了違規行爲責任人範圍和擔責標準。在處理上,通常推定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祕、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爲相關責任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勤勉盡責的除外。如有明顯證據證明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會計師存在過錯的,還將對相關機構和個人予以追責。
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希望通過明確標準,加大執法力度,滬市上市公司業績預告違規行爲能不斷下降,惡性違規案例逐步減少。下一步,上交所在自律監管中,將採取措施進一步提高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及時性,提高監管標準和措施的透明度,同時積極做好培訓宣傳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做到規範運作、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證券時報記者徐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