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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年度業績一直是投資者高度關注的股價敏感信息。隨著2013年度報告披露結束,所有公司年度業績狀況一一亮相,一些公司預告業績與年報披露業績反差較大的問題也同步浮出水面,暴露了其業績預告違規的重要線索。對此,上交所高度重視,快速反應,近期對部分上市公司業績預告違規行為進行了集中處理。
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應在每一年度結束後,對該年度業績情況進行預計,變動幅度達到50%以上或者發生盈虧方向變化的,應當在次年1月底前進行披露。經過集中梳理和核實,上交所已發現10餘家公司預告差異過大、5家業績預告大變臉、2家達到預告標准但未提前預告等主要違規情形。目前,上交所已啟動自律監管程序,將對相關公司和責任人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
為做好這項工作,上交所明確了違規行為的類型化處理標准,其主要目的是保證同類案件得到相同處理,確保監管執法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適應。
據了解,這一標准區分了未披露、逾期披露、預告差異過大、預告變臉等主要情形,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主客觀因素及具體情節,據此確定相對統一的處分尺度。例如,未預告業績大幅下降或業績由盈轉虧的,以及業績預告出爾反爾的變臉行為等,對資本市場和投資者危害更大,且主觀惡意更明顯,因此對於這種違規行為通常予以較為嚴厲的紀律處分。在今年發現的案例中,三峽新材實際業績增長幅度低於預告增長幅度約120%,可能導致投資者重大誤解,違規情節嚴重,將對其予以紀律處分;同時,也發現有公司在報告期發生重大資產重組導致業績大幅變動,出於對規則理解不到位而未做預告,違規情節以及市場影響相對較輕,將予以監管關注。
明確業績預告違規行為責任人的認定標准,是處理標准類型化的另外一項重要內容。上交所結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體實踐,在綜合考慮公司內董事、高管的身份、職責、專業背景等差異的基礎上,確定了違規行為責任人范圍和擔責標准。在處理上,通常推定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相關責任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勤勉盡責的除外。如有明顯證據證明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會計師存在過錯的,還將對相關機構和個人予以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