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不斷深入人心,國內保險業瞄准了網絡這一新興渠道。然而,在網銷保險異常火爆的背後,關於新渠道下所湧現的行業短板也成為當下業內關注的話題之一。
今日,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互聯網保險的定義,並強調人身保險公司應以總公司名義經營互聯網保險,且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
《征求意見稿》指出,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經營期間償付能力保持充足Ⅱ類(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二是運營和業務管理系統支持在線投保、保全、退保、理賠等運營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單證實時查詢、售後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服務功能;三是運營網站取得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或完成備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四是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傳銷售、服務標准、單證管理、投訴、應急處理及內部風險管控等內容的互聯網保險管理制度;五是諮詢和銷售人員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銷售人員從業資格證書(A證)。
《征求意見稿》顯示,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機構網站或具有合法資質的其他網站經營互聯網業務,應審慎選擇合作機構、加強業務管理,對合作機構違規行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人身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的合作機構代收保費,代行銷售、承保、保全、理賠、回訪及服務等關鍵性職能。
針對跨區域銷售這一問題,《征求意見稿》指出,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須在銷售頁面以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列明公司經營區域范圍。對於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銀行開戶地均不在人身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內的客戶,人身保險公司須通過有效途徑提示可能存在服務不到位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不含生存返還),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並且能夠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可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機構經營范圍。
對於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宣傳和銷售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險產品,《征求意見稿》指出,須在產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以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不得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監管方面,《征求意見稿》顯示,中國保監會統籌指導人身保險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保監局對互聯網業務實行屬地監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監局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具有直接檢查和處罰權。
據媒體報道,2013年10月份,保監會壽險部曾召集六險企開閉門會議,協商制定人身險網銷業務監管的規范性文件。(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