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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2014年7月1日起,調整天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學需氧量(COD) 、氨氮(NH3-N)排污費徵收標準。二氧化硫每公斤徵收標準爲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徵收標準爲8.50元;化學需氧量每公斤徵收標準爲7.50元;氨氮每公斤徵收標準爲9.50元。
此次調整將實行階梯式差別收費。爲鼓勵低標準、懲罰超標準排放,增強企業治污減排的積極性,根據經環保部門有效性審覈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對4種主要污染物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90%-100%之間(含100%),按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80%-90%之間(含90%),按收費標準的9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70%-80%之間(含80%),按收費標準的8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60%-70%之間(含70%),按收費標準的6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50%-60%之間(含60%),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低於規定標準50%(含50%),按收費標準4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收費標準加1倍計收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