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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賢成是不是又被處罰了?”“是的”。電話那頭一聲嘆息,“可以起訴向公司索賠嗎?”最近這幾天,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陸續接到了一批這樣的電話,而電話那頭無一例外,是此前曾買入*ST賢成股票的小股民。“自*ST賢成再次公告被處罰以來,有很多投資者諮詢索賠事宜,有對股票並不是很懂的老人,也有以炒股爲生的職業炒家。兩天多的時間,電話接了有三十多個。”
*ST賢成自2012年因擔保、借貸等事項引發資金黑幕以來,股價就經歷了跌跌不休的過程,對於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而言,如何挽回損失成了頭痛的問題,而證監會對公司下達的行政處罰書,爲索賠提供了有力依據。
有打算對*ST賢成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股民向《證券日報》提供了一份對賬單,這份對賬單顯示,投資時間從2012年6月份至2013年3月份,而翻閱*ST賢成公告可知,這個時間,也是公司此前非法擔保、借貸、挪用資金等事件東窗事發的時間:“股價跌的太多,直接被套牢,隨後又是停牌,賣都沒辦法賣,賬面的損失可能有20多萬元”。
三時間段內投資者可索賠
掀起此輪股民維權潮的導火索,是公司今年3月29日的一則公告。
3月29日,*ST賢成公佈了一則公告,公司因隱瞞多項重要事項,再次被證監會處罰。證監會查證,公司存在八項違法事實,包括2009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三項賢成礦業及下屬子公司爲合計共4500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2009年年度報告未披露三項賢成礦業及下屬子公司爲合計共4500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2010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三項賢成礦業及下屬子公司爲合計共4500萬元的借款擔保事項;2010年年度報告未披露一項賢成礦業爲下屬子公司1500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2011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六項賢成礦業及下屬子公司爲合計共1.84億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2011年年度報告未披露六項賢成礦業及下屬子公司爲合計共1.84億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公司未及時披露2.41億元銀行存款被法院凍結事項;2012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向實際控制人黃賢優控制的廣州華勝、廣州集有、源旺達等三家機構劃轉4.5億元非經營性資金的關聯交易和賢成礦業及下屬子公司爲合計共1.34億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基於這些事實,公司前董事長被罰終身市場禁入。
針對上述事實,王智斌認爲,在三個時間段內買賣*ST賢成股票的投資者,符合索賠的要求:2009年7月31日至2011年4月28日間買入*ST賢成且在2011年4月28日仍持有*ST賢成的受損投資者;2011年4月29日至2012年6月27日間買入*ST賢成且在2012年6月27日仍持有*ST賢成的受損投資者;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2月25日間買入*ST賢成且在2013年2月25日仍持有*ST賢成的受損投資者。
關於索賠的時間段,王智斌介紹,“虛假陳述行爲較多,根據我們現在掌握的情況,同一個投資者分別受其兩個或三個虛假陳述行爲影響的情況並不鮮見,相應地,投資者可分段獲得相應賠償,投資者應作充分研究,不放過每一個可索賠的區間和相應的賠償款。”
重整成功與否不影響賠付
因虛假陳述引來訴訟對*ST賢成而言,並不是頭一次。“*ST賢成歷史上就曾經因虛假陳述被證監會處罰過,當時也引發了投資者的索賠訴訟,但該公司可謂‘屢教不改’,自上次行政處罰之後至今,又涉及八項虛假陳述行爲,隱瞞的事項也越來越嚴重,特別是最後一項虛假陳述行爲,*ST賢成隱瞞了高達4.5億的關聯交易和1.34億的擔保,該公司肆無忌憚地侵害普通投資者的股東知情權,性質非常惡劣。”王智斌稱。
對於訴訟結果,王智斌分析,由於證監會已經對*ST賢成的虛假陳述行爲作出認定,因此,在*ST賢成是否存在虛假陳述行爲這一事實上,不會存在疑問。投資者索賠比較關鍵的問題在於“*ST賢成的虛假陳述行爲給投資者造成了多少損失,損失如何計算,大盤的跌幅是否應從損失中予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ST賢成處在重整之中,因此,訴訟索賠事項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即是公司的賠付能力,對這一點,王智斌認爲,如果重整成功,公司的賠付能力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如果重整失敗,則要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投資者如果獲得勝訴判決,可以作爲債權人蔘與破產分配。
此外,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請人對*ST賢成控股股東的破產清算,且控股股東持有公司的約3.76億股股票將在今年4月11日上午拍賣,《證券日報》記者匿名向拍賣相關方諮詢拍賣事項,對方稱,拍賣將如期舉行。
如果通過拍賣能夠爲公司引入新的控股股東,對於索賠的股民而言,或許是件柳暗花明的好事,*ST賢成股民維權進展如何,《證券日報》將繼續給予關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