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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完善新股發行改革的相關措施,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進一步優化老股轉讓制度。
二、規範網下詢價和定價行爲。
三、進一步滿足中小投資者的認購需求。
四、強化對配售行爲的監管。
五、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與2013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公佈的《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下稱《改革意見》)相比,此次發佈的完善新股發行改革相關措施進一步強調了市場化和法制化的改革方向,我們認爲對新股發行規則和流程的不斷完善,有利於切實保護中國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根本利益,促進中國股票市場充分發揮融資功能,最終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堅持“市場化”的發行制度主要體現完善措施的第一、第三點。在“進一步優化老股轉讓制度”中規定“適當放寬募集資金使用限制”,即新股發行募資數量不再與募投項目資金需求量強制掛鉤,允許發行企業根據市場條件選擇適當的融資額度。在市場化發行環節中,完善措施同時強調“進一步滿足中小投資者的認購需求”,與《改革意見》相比,完善措施在網上網下配售比例上新增150倍認購檔次,即對網上有效認購倍數超過150倍的,要求網下保留的數量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量的10%,其餘全部回撥到網上。對於熱門新股,完善措施使得不具備網下認購資格的中小投資者具有在網上申購中更高的中籤可能,體現出新股市場化運作過程中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與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相符。
“法制化”方向集中體現於完善措施的第二、四、五條。前期新股發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體現出加強法制監管的必要性,完善措施加強了事前事中事後監管。首先,通過“黑名單”制度在事前排除了不具備定價能力、未能審慎報價、在詢價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爲的投資者參與報價,使最終參與報價的投資者具備較高定價能力。其次,強化配售監管在事中約束了投行的操作空間,“增加禁止配售關聯方”、“網下自主配售承銷商對同類投資者配售比例應當相同”保證了發行環節的公平性。最後,加強對“發行承銷過程實施後”的事後監管,建立常態化的抽查機制。證券業協會也將採取相關自律措施,加強監督檢查。
在IPO重啓後的發行過程中,部分公司和機構惡意利用規則的極端行爲在市場形成不良反響,我們認爲監管機構理應通過法制化手段保證市場化發行過程不失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違規公司和機構嚴格懲戒。
股票市場作爲重要的直接融資場所,理應在經濟轉型中發揮更好的資源配置作用。完善新股改革相關措施延續了《改革意見》市場化、法制化精神,有利於規範後續新股發行行爲,保證優質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有效籌集資金,也有利於未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國金通用基金齊達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