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天津市人社局獲悉,爲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出生日期變更後待遇發放有調整。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
已經領取的人員,經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變更出生日期後,其領取待遇實際年齡已滿60週歲的,由本人持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重新辦理養老保障待遇覈定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待遇覈定的次月起按照新標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