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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壽險6年虧4萬多元其質疑保險公司盈利自己卻賠錢系被暗箱操作缺法律依據原告敗訴
購買了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一款名爲“豐盛無憂退休保障計劃”的保險後,劉先生不但沒得到收益,反而在6年後賠了4萬多元。
而根據該公司的多份年報顯示,在其投資全部盈利或有賺有賠的情況下,劉先生的賬戶卻始終虧損,且原因劉先生都無從得知。
劉先生後將光大永明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公佈個人賬戶收益情況、投資回報率和計算公式,但最終因法律缺乏相應規定而敗訴。
據《法制晚報》記者瞭解,這是我國首例消費者主張保險知情權的案件。
投保遭遇
買人壽保險5年後賠上4萬多
2007年5月,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險營銷員向劉先生推銷了一款名爲“豐盛無憂退休保障計劃”的保險,其中包括主險“光大永明豐盛兩全保險(萬能型,A款)”和附加險“光大永明附加豐盛投資連結保險(A款)”等。
所謂投連險,全稱爲投資連結險,就是將保險與投資掛鉤的一種保險。
“當時業務員找了我好多次,雖然告知我有一定風險,但拍着胸脯說這兩年經營狀況不錯,收益率很高。”劉先生覺得,買保險總比把錢存銀行划算,於是就簽了合同。投保後,他按照合同約定,每月繳納2200元的保險費。
2012年10月,劉先生查詢賬戶時竟意外發現,自己前前後後繳的13.2萬餘元,只剩下9.1萬餘元。5年多的時間,投保這款產品不但沒讓他掙錢,反而賠了4萬多元。
這時,劉先生才意識到,5年來自己僅僅是在業務員的指導下確定了各種投資類型(如進取型、保守型等)的分配比例,但錢具體被投到了哪兒,保險的結算利率計算依據、保險費去向等相關信息他幾乎一無所知。
劉先生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表示“很正常”,並稱這款保險本來就有虧損風險。
再投保一年後賬戶資金沒變
劉先生告訴記者,他原以爲這款保險是“穩健的儲蓄項目”,因此沒有定期關注。而且他是在投資的最後兩年才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保險單年度報告》。
劉先生還表示:“平常每月只有他們發來的收款短信,再也沒有任何其他信息。”劉先生找到保險公司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卻拿出合同告訴劉先生,退保要交納高額的手續費,不如再等一年。
“因爲按照約定,投保滿6年就可免除手續費,而且說不定再過一年,保險會有不少收益。”劉先生只好選擇繼續投保。但一年後,當他再次查看賬戶時發現,儘管自己又老老實實地多交了一年的錢,但賬戶裏的錢卻和一年前幾乎沒變化!
事有蹊蹺
保險公司掙錢投保者仍賠
據記者瞭解,劉先生購買的“豐盛無憂退休保障計劃”分爲1份主合同(光大永明風盛兩全保險)和3份附加合同(分別爲投連險和兩份重大疾病附加險)。
主險的保險期間自合同生效時至被保險人年滿100週歲止,投連險是附加險,主合同終止時隨之終止。
劉先生每月繳納的2200元保費,其中10%劃入固定個人賬戶,90%劃入投連賬戶。投連賬戶有3個,投資比例由投資人自行劃定。劉先生劃定的情況是:20%的資金投入穩健型投資賬戶、35%投入平衡型投資賬戶,另外35%投入進取型投資賬戶。
記者將劉先生的賬戶情況和光大永明公司的投連信息披露年報進行了對比,發現2009年,保險公司投連險三種投資類型的總賬戶均顯示盈利,可劉先生的賬戶卻“意外”虧損,一共虧了11228.35元。
而2010年年報,三種投資類型的總賬戶有賠有賺,基本持平,但劉先生的賬戶依然虧損。
訴訟過程
投保消費者打響知情權第一案
氣憤的劉先生認爲,光大永明北京分公司對其獨立賬戶資金進行暗箱操作,既不提供結算利率計算依據,也不告知資金投向和運營狀況,嚴重損害了自己作爲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侵害了其對自己賬戶資金狀況的知情權。
2013年初,他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東城法院,要求光大永明公司公佈2007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其個人賬戶年化結算利率的計算依據、每週保險單中個人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變化情況和該期間每半年投資連結賬戶的投資回報率及計算公式等。
據瞭解,這是我國首例消費者主張保險知情權的案件。
一審期間被告稱訴求“侵犯商業祕密”
劉先生說,告是告了,可庭審的過程卻很不順利。
光大永明壽險公司認爲,劉先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光大永明壽險公司應盡的義務範圍。
公司代理人甚至稱,劉先生的訴訟請求,侵害了光大永明公司的商業祕密。
東城法院審理後認爲,劉先生在投保書、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客戶聲明等文件上簽名,表明光大永明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提示、解釋、說明義務。劉先生已知曉該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同意按照保險條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瞭解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回報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
合同沒有約定光大永明公司有公佈結算利率計算依據的義務。對於劉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保險合同也都沒有相關約定。
東城法院以此爲由,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缺法規“撐腰”
原告敗訴
劉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他認爲,法院未正確認定雙方簽訂合同的理財性質及投資目的,僅以合同條款未做約定爲由駁回訴訟請求,法律適用錯誤。
在他看來,投資連結保險作爲保險的保障作用極度弱化,自己投保是爲了獲得投資理財服務。因此,考慮到涉案保險的投資理財性質,根據誠信原則,保險公司有義務忠實告知涉及投資賬戶的一切重要事項,除合同約定內容外,還應包括且不限於國家監管部門明令要求告知的內容。
劉先生認爲,自己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委託理財關係,根據合同法,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
他還表示,自己向保險公司購買投資理財和風險保障服務,身份是消費者。而中國保監會也已將“投保者”視爲“保險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但二中院審理後認爲,壽險公司無義務公佈劉先生個人賬戶年化結算利率的計算依據;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壽險公司須公佈投資回報率的計算公式。《法制晚報》記者瞭解到,最終,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相關案例
《法制晚報》記者走訪本市各法院瞭解到,今年以來,本市法院審結了多起雖然沒有明確提及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但與本案情況類似的案件。
2009年12月,陳先生在恆安人壽公司投保了一份《珍愛相隨兩全保險(分紅型)》,首期保險費17 534元、續期保險費17 534元,繳費期限爲20年。
合同約定恆安人壽公司應向陳先生支付生存保險金及紅利。2011年12月陳先生辦理了減少保險金額手續,公司將生存保險金10 424元在現金價值中扣除。陳先生不滿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計算判決陳先生敗訴。法院認爲,雖然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投保人確實難以理解,但該條款並非免責條款,恆安人壽公司不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同時認定,恆安人壽公司未能盡到謹慎勤勉的說明義務是糾紛產生原因,在駁回陳先生訴訟請求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
《法制晚報》記者調查發現,此前,法律中尚無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而老消法未把金融消費品明確囊括其中,法院往往不把該法適用於金融消費者。
今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法開始實施,其中明確提出“金融服務經營者”概念,把金融業納入調整範圍。
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表示,新消法的一大亮點正在於首次將一向難以維權的金融消費“關進籠子”。
保險從業人員經常會誇大收益、隱瞞風險,根據新消法,消費者可起訴維權。
最新進展
涉案險種光大永明已停售
目前,劉先生已與保險公司終止了合同,將剩下的錢取了出來。
“這投資真是太可笑了。投資了這麼多年,我連用錢買過哪些基金、股票都不知道,就白白少了4萬元。”劉先生說。
日前,記者撥打了光大永明壽險公司的業務電話,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劉先生所購買的“豐盛無憂退休保障計劃”已在2013年8月停止銷售。記者詢問原因,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
隨後,一名光大永明壽險公司的銷售人員聯繫到記者,向記者推薦了其他幾款“萬能險”。銷售人員向記者表示,投資連結險有一定風險,而“萬能險”因爲有保證利率,不會虧本。她向記者推銷一款名爲“富貴雙全”的保險,每年保證利率是2.5%。
“能夠有多少收益,要看公司每年的狀況。但目前,該險種的結算利率達到了4.7%,非常不錯。最高的時候,結算利率能達到6%。”銷售人員說。
當記者詢問是否可以查詢賬戶資金去向、投資方式、投資對象、利率結算公式等信息時,銷售人員表示不可以,“這屬於公司的商業機密”。
公司說法
公司電話上午一直無人應答
今天上午,記者多次試圖通過電話聯繫光大永明壽險公司,希望能夠得知該公司對此案的看法。
但是,截至今天上午11時30分記者發稿時,該保險公司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應答的狀態。
專家解惑
或因沒得到通知投保人“掉隊”
昨天上午,記者採訪了北京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的姚奕老師。姚老師告訴記者,對於投資連結險來說,公司大賬戶賺錢、個人小賬戶賠錢的情況是可能出現的。
姚老師說,作爲投資連結險,對於三個投連賬戶的資金劃分比例,投保人可以自行設定並進行變更。三個賬戶各自選擇的投資項目是保險公司設定的,具體投資的去向,保險公司不告知投保人。但如果投保人發現賬戶虧損,一般來說,可以與保險公司協商,更換投資項目。
因此姚老師分析,劉先生的投資項目可能與資金池中其他賬戶的投資項目不同。
“投連險的總賬戶不能認爲是保險公司的賬戶,它其實是所有投保人資金彙總後的整體。”姚老師說。
姚老師分析認爲,劉先生2007年購買的投連險,其設定的投資項目組合如果市場表現不好,可能被保險公司叫停、更換。如果劉先生沒有得到通知並作出及時轉換,就可能出現和整個公司的資金池中的組合盈虧不符的情況。
“投連險的投資操作比較頻繁,如果購買股票,幾乎每天都會有很大的進出。因爲對於消費者來說資金的投資方向並不可查,理論上也存在保險公司暗箱操作的可能。”姚老師表示。
法律延伸
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老消法沒規定
昨天,《法制晚報》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對保險法規有過研究的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靜濤。
李律師告訴記者,從法理上講,保險消費者泛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單所有人和受益人。
前述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既是保險法意義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關係,又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與經營者關係。
李律師說,由於新消法實施之前,法律中尚無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因此在金融保險產品的實際銷售中,頻頻發生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衝突。
雖然保監會公佈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負有信息披露義務,但在前述案件中,法院認爲該辦法屬於部門規章,不能作爲法律依據。
對保險法規有過研究的另一位律師、來自中聞律師事務所的席玉彬則告訴記者,老消法由於頒佈時間較早,金融消費品未明確囊括其中。老消法中關於知情權的規定,也不能在生活中適用於金融消費者。
新消法已實施投保人可據此維權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表示,新消法的一大亮點正在於首次把金融消費納入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將一向難以維權的金融消費“關進籠子”。
新修訂的消法第28條規定,提供保險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劉俊海稱,新消法使用了“金融服務經營者”的概念,意味着明確把金融業納入調整範圍。
新修訂的消法,必將在金融業引起反響,可能會顛覆傳統金融機構的盈利模式。如今金融服務產品層出不窮,大部分金融消費者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與經營者擁有的知識和信息明顯不對稱。
劉俊海表示:“根據新消法,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情權,金融服務經營者有相應的告知義務,尤其是應該明確告知金融消費者所購買的業務的風險點。”
“新消法實施前,雖然金融消費者也一直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但法院反應冷淡。”劉俊海表示,“新消法實施後,沒有解決完的糾紛均可根據新法裁定。”
以往,一些保險從業人員爲了謀取利益,經常會誇大收益、隱瞞風險,或編造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根據新修訂的消法第55條規定,相關公司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就幾天前剛剛實施的新修訂的消法,劉先生的代理律師告訴《法制晚報》記者,是否要根據新消法另案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需要徵求當事人的意願,目前無法確定。文/記者張雷
背景鏈接
近年來,國內市場上出現了將保障和投資融於一體的投資型人身險種,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2013年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的通報,消費者投訴事項涉及人身險的有13852個,其中涉嫌違法違規類的投訴4712個,九成主要反映業務員誇大產品收益等。但由於業務員一般是口頭宣傳,消費者無法舉證,取證難度大,很多投訴無法查實。投訴事項中,保險公司合同糾紛類投訴8893個(具體分類見下表)。
合同糾紛類投訴情況分析
退保糾紛佔41%主要反映退保時保單現金價值較低或消費者不認可保
險公司扣除的費用等問題
承保糾紛佔24%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銷售時未明確告知退保損失情況或
達不到購買時的預期收益
理賠糾紛佔21%
(記者張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