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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天津市衛生局瞭解到,爲防止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過程中的商業賄賂行爲,本市正式實施了《天津市衛生行業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採購合同時,將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一旦實施商業賄賂將被列入不良記錄,購銷合同將自動解除並須承擔違約責任。
該辦法規定,本市公立醫療機構和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購銷活動中,如果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給予採購與使用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因行賄行爲被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做出行政處罰,將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對一次列入本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市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佈後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