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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銀監會網站消息,爲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推進監管職能轉換,近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佈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準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
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爲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佈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着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爲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權限,爲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堅持以風險爲本的監管理念,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爲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在新修訂的《辦法》實施過程中,銀監會將緊緊圍繞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轉變政府職能、促進改革轉型、有序擴大開放、堅守風險底線”的原則,繼續深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規範行政許可行爲,努力營造平等、透明、公正的政策環境,充分激發金融體系和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在優化金融結構、防範金融風險、引領發展轉型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重要支撐和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