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月17日,73歲的張奶奶向本報反映,幾年前她去銀行存款,不料被看似銀行工作人員的保險人員『忽悠』,原本4萬元的存款變成了一款分紅保險單。她想通過晚報提醒廣大老年人不要上當受騙。據了解,1月16日,保監會和銀監會聯合發文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行為。從4月1日起,保險人員將禁止駐點銷售。
案例:老人遭忽悠存款變保單
張奶奶家住張掖路附近,今年73歲。她對記者說,存在銀行的4萬元到期後,她想取出來。原以為可以拿到當初工作人員預期的11700元的利息,不料工作人員先後兩次只支付了5288元。於是她詢問工作人員,對方的回答卻讓她大跌眼鏡:『能把本金收回來已經不錯了,何況你還有利息可賺。』
原來,2008年6月4日,張奶奶去某銀行存款,她對工作人員說存4萬元的定期,但不知道哪一種存款方式利息最高。工作人員推薦說:『買保險的利息最高。』工作人員給她算了一筆賬,如果購買某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5年後可以獲得11700元的利息,本金也分文不少,如果存到銀行,則少收入好幾千元。張奶奶又諮詢了大堂經理,大堂經理也說買保險利息高,勸她購買保險。之後,張奶奶便買了保險,並簽訂了購買合同。好幾頁的合同書,張奶奶根本看不懂。『我看櫃臺上的閨女穿的服裝都是統一的,以為就是銀行的人,誰知道後來看報紙纔知道那都是保險公司的人。』張奶奶說。
沒有拿到預期的利息,張奶奶便在3·15維權日向有關部門投訴,但工作人員稱他們也管不了,要去銀監會投訴。『我也不知道銀監會在哪裡,我想通過晚報提醒其他人不要再上當了。』
律師:相關制度存在漏洞
近年來,銀行『兼業代理保險』糾紛不斷發生,本報也曾多次報道。有業內人士指出,治理保險兼業代理中的亂象,必須從根子上彌補相關制度漏洞,應當明確理財產品、保險產品銷售中銷售機構的第一責任。
甘肅誠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潘存金說,《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未對不提示投保人抄寫相關風險提示語句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也未對退保作出規定。《保險法》也對這種行為沒有處罰細則,問責制度存在缺陷。他說,很多消費者在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大多會聽到銷售人員吹噓的介紹。銷售人員以『保本保息』的說法來吸引投資者,殊不知這些產品多數只是普通的萬能險或分紅險。另外,這些保險產品並非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其收益多為浮動的。
新規:保險人員禁止駐點銷售
為了防止由於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發銷售誤導,銀監會2010年底出手整頓銀保市場,叫停保險公司駐點銷售。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監管部門一直在加強對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治理。1月16日,保監會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今年4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這部銀保新規,除了針對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臺進一步的保護措施外,還明確了保險公司和代理機構哪些行為應該做、哪些行為不能做。其中,理財類保險銷售設上限、對特定人群設銷售門檻等亮點備受關注。
據記者了解,為了防止由於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發銷售誤導,銀監會曾經叫停保險公司駐點銷售。但在去年11月,一份名為《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郵政保險代理渠道銷售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發到銀監分局、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部分保險公司。意見稿最引人關注的是對『禁止保險公司人員駐點』有所松動,在滿足相關規定時,保險公司人員可以在銀郵機構的相關網點進行輔助諮詢,只是不能與銀行員工『撞衫』。但保監會和銀監會日前發布的銀保新規並未放松『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的限制。
銷售誤導一直是保險業的一大頑疾,對收益有著更高期望、缺乏相關金融知識的老年人往往容易成為被誤導的主要對象。銀保新規要求,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十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十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也就是說,理財型保險銷售將設80%的上限。
此外,對特定人群設銷售門檻。新規要求,對城鄉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向其銷售的產品原則上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產品為主,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由保險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險公司應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