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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於4月28日公佈2013年年報,距今尚有40余天。而依照慣例,債券擔保及補充擔保可覆蓋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費用
編者按:3月5日,在A股曾紅極一時的明星級光伏上市公司*ST超日爆發公司債違約危機,並由此開啓國內公司債務違約先河。而從目前來看,這一危機似乎正在整個新能源板塊蔓延開來,日前,包括天威保變、華銳風電在內的多家光伏或風電上市公司的公司債已暫停上市或面臨着這一風險。
2月19日至今,*ST超日已停牌20余天。3月12日,公司一邊發佈了“因重大事項仍需覈實”而繼續停牌的公告,另一邊則做出了“關於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及債券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囿於已連續三年虧損(2011年-2013年),依照規定,*ST超日將可能自2013年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停牌,並由深交所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做出是否令其股票暫停交易的決定。與此同時,“11超日債”也將面臨一樣的命運。
就目前情況來看,似乎唯有重組能夠扭轉乾坤,救*ST超日於水深火熱之中。而或許正是基於儘可能爲重組爭取時間的考慮,*ST超日幾乎將年報披露日拖到了法定期限的最後一刻,距今尚有40余天的4月28日。
不過,儘管重組事關全局,眼下*ST超日卻不得不分出精力安撫債權人,畢竟依照法律,債權人有權主張權利,甚至是向法院提交要求公司啓動破產清算程序的申請。
3月13日,*ST超日董祕劉鐵龍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仍未就“停牌重大事項”是否與重組有關予以透露。他卻重申,“我們會盡全力渡過難關”。
據記者瞭解,早在去年年初,作爲“11超日債”的受託管理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曾要求*ST超日就“11超日債”提供補充擔保,其中包括*ST超日及其子公司的部分應收賬款、部分不動產及機器設備。如今,這或將是債權人能夠拿到足額利息、本金的最後一重保障。
而作爲一項重要議案,如何處置上述擔保物以償付“11超日債”第二期利息,也將是中信建投於3月26日召集“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審議內容之一。
補充擔保成債權人最後保障
此次中信建投召集的“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將審議《關於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受託管理人就逾期付息對*ST超日提起民事訴訟等的議案》、《關於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受託管理人有權依法處置“11超日債”擔保物用於付息的議案》、《關於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受託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蔘與*ST超日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的議案》和《關於“11超日債”再次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會議召開形式及投票表決方式的議案》。
根據相關公告,上述議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託管理人中信建投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受託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蔘與*ST超日未來可能涉及的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受託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通過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要求*ST超日履行支付第二期利息的義務並承擔逾期付息的違約責任。
更爲關鍵的是,公告顯示,關於*ST超日以其及子公司的部分應收賬款、部分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爲“11超日債”提供補充擔保的事宜,目前已獲得*ST超日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表決通過。相應的不動產與動產的抵押登記及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手續亦已辦理完畢。
3月26日,中信建投將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受託管理人有權根據擔保物的實際情況,以最大程度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爲原則,與*ST超日協商或者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途徑,以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處置擔保物用於償付“11超日債”第二期利息。
中信建投提請以補充擔保償付“11超日債”第二期利息,那麼債權人的本金有沒有保障呢?
對此,北京市國凱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債券擔保及補充擔保,主要覆蓋本金、利息、罰息、實現債權費用(維權費用等)。綜合來看,債權人的本金是有保障的,但不排除相關資產可能存在減值情況”。
推測債權人不願公司破產
如今,因無法按期全額支付“11超日債”第二期利息,並且流動性危機尚未化解可能導致不能償還債務的情形,*ST超日已成衆矢之的。
與此同時,公司剛剛公佈的業績快報顯示,2013年由於流動性困難並未得到緩解,銀行貸款逾期、主要銀行賬戶及資產被凍結等情況並未好轉,且公司開工率不足,整體經營業績虧損。
即便如此,“在本金、利息等具有擔保及補充擔保的前提下,債權人恐怕也不願意看到公司破產。因爲,破產清算,債權人的本金、利息是無法足額收回的。”一位不願具名的業界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推測,“更何況,*ST超日公司債的違約,也與光伏行業及整體經濟環境有關,未來,人們看得到新能源的希望,自然也會對主營光伏的*ST超日扭虧爲盈抱有期待”。
在鍾蘭安看來,債權主張對象爲公司,股權主張對象爲高管。“債券實質是‘借款合同’,債權人無權就公司經營戰略、人事變動等進行表決,這與股權不同。加之債權人與股東一樣都具有分散的特點,因此,有某受託管理單位經過授權,集中代表債權人利益行使權力,是目前的通用做法,也是最利於債權人維權的做法。”他表示。
事實上,*ST超日也曾在業績快報中表述,2013年度隨着光伏行業的好轉,公司自去年三季度起主要生產基地已逐步恢復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