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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3·15”,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爲紛紛曝光,人們驚異於無良經營者層出不窮的“損招”,痛感保護消費者權益任重道遠。然而,另一些事情同樣值得警惕:一些消費者只要享受權益,卻不履行應盡的義務。
比如接連發生的傷醫事件,在醫護人員並無過錯,至少並無大錯的情況下,患者或其家屬——醫療服務的消費者,一再對他們大打出手,令無數以救死扶傷爲己任的白衣天使寒心!又如,有的消費者出錢很少,硬要買很貴的商品;有的消費者仗着錢多,竟想買非法的服務……
不禁想問:難道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只要收了你的錢,成了“經營者”,就只能在你面前忍侮辱,甚至捱打嗎?你只要出了錢,成了“消費者”,就可以爲所欲爲嗎?
其實,世界上從來沒有不受限制的權益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各有其合法權益和合法義務,不合法的義務無須承擔,不合法的權益也不能保護。
消費者應該履行的義務,首先就是“依法行使權利”,包括尊重經營者的人格;尊重經營者的合法經濟權益;杜絕以權謀私的公款消費;遠離淫穢、賭博、毒品等違法消費;摒棄揮霍資源的浪費性消費;自覺抵制假冒僞劣商品;節制庸俗的炫耀式消費、攀比式消費;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用合法方式維權,等等。
“顧客是上帝”,身爲消費者,這句話聽來很舒服。但世上本無上帝,經營者將顧客比喻爲上帝,強調顧客乃衣食父母,須得悉心爲之服務,無非是自加壓力。作爲消費者,花錢買商品買服務,所獲當值就可以了,豈能真以上帝自居,出幾個錢,就妄想驅使人磕頭、鬼推磨!
實際上,在社會這個“大市場”中,人們大都在交替扮演着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角色。相對於其他的職業,我們是消費者,立足於自己的職業,我們又是經營者。
因此,不論是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還是認真履行消費者義務,我們都是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