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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開了2年發動機故障廠家不修理、買車鎖廠家送三年『盜搶責任險』、買了盜搶險卻沒看清免責條款……現實生活中,車主在購買愛車和車輛保險時,總會遇到各種優惠誘惑,但市民稍不注意,這些優惠便可能成為『消費陷阱』。昨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幾起典型案例,提醒車主遭遇保險糾紛時如何正當維權。
3·15曝光臺
案例1買鎖送『險』暗藏『貓膩』
東莞市民王女士買車時,在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員的宣傳下,還為愛車買了一把車鎖,當時銷售公司稱該鎖由廠家送三年『盜搶責任險』,王女士因此沒有再給愛車買盜搶險。
哪知愛車被盜後,王女士纔發現所謂贈送的保險,與其認為的車輛盜搶險並不一致,而是產品責任險,遂怒告銷售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銷售公司的行為致涉案車輛得不到應有的保險賠付,判令銷售公司賠償王女士9.5萬元。
提醒:
法官認為,消費者在車行買車,車行給買車人贈送保險是常見的現象。但汽車銷售公司不應以誇大或不實宣傳的手法吸引顧客,否則可能要負賠償責任得不償失,而顧客消費時也應及時審查相關單據,避免損失擴大。
案例2豪車被盜只賠23萬
車主曾某花了408000元購買一輛豪車,並為該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等,其中全車盜搶險的保險金額為324800元。保險期間,該車輛被盜,此時車輛已被曾某使用23個月。保險公司認為,保險條款中約定機動車全車被盜搶的,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被保險人索賠時原車鑰匙不全的,增加3%的絕對免賠率;而上述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301700元,在扣除20%的絕對免賠率及缺少原車鑰匙的免賠率3%後,僅向曾某實際賠付保險金232309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就免賠率條款作出說明,故該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曾某支付保險金差額92491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提醒:
法官表示,保險公司負有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法官建議,消費者應盡量仔細閱讀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內容,簽名前應多向保險業務人員諮詢,並要求作出具體說明。
案例3發動機故障申請賠償被拒
2011年1月10日,莫某在A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購買一輛進口小汽車,價格為249000元。車開2年後,車輛發生了故障,莫某將車輛送至4S店B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進行維修,經檢查為發動機故障。其後,B公司代莫某向廠家申請索賠,廠家回復『不符合索賠政策,因為無法保證零件的純正性以及真偽』。
莫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為莫某免費維修更換車輛發動機。A公司不服,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發動機作為車輛的重要部件,其內部組件出現裂痕,屬於嚴重質量問題。
莫某雖在保養汽車時曾自帶機油和火花塞,但均是在授權指定的4S店進行更換,4S店未對莫某的行為制止,也未向莫某告知相應的風險。
提醒:
車輛發生故障時,應到正規的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對車輛進行維修。如車輛故障是因車輛自身的質量瑕疵所導致,且車輛尚在保修期限內,那麼車主應當及時對相關的維修材料如維修單據、維修零配件等做好證據保全,以便此後維權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