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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險集團是中國保險行業第8家集團公司,目前擁有財產險、壽險、健康險、資產管理、投資保險代理、保險經紀等多種業務,包括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諧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安邦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7家子公司。 天津分公司成立於2006年,多年來一直秉承著『一個客戶 綜合服務』的服務理念,始終堅持『以創新求發展』的經營思路、『客戶第一、速度第一』的業務方針、『以國際化為標准』的企業理念,積極引入國際化專業管理團隊,謀求企業長期、穩定、和諧的發展。 | |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目前是國內第二大壽險公司。平安人壽在國內共設有35家分公司,超過2600個營業網點,擁有51萬餘名壽險銷售人員,服務網絡遍布全國。 天津分公司成立於1993年11月19日,並於1994年10月24日在天津壽險市場上開闢了個人壽險營銷業務。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分公司主營業務已涵蓋個人壽險業務和銀行代理業務。天津分公司已經成長為一個佔天津市場三分之一人力、擁有萬餘人的銷售隊伍。 |
據保監會統計顯示,2013年全年,全國保險監管系統共接到保險消費者投訴21361件,同比增長30.2%,其中涉及銷售誤導、未明確提示風險的投訴共7501個,佔投訴總量的35.1%。北方網財經頻道通過整理往年具有代表性的糾紛事件,為您揭秘保險銷售中的七大陷阱。 |
案例:2013年7月,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向投保人李某介紹公司旗下產品時,將不確定的利益宣傳為承諾約定利益。誇大保險產品的利益,稱『持有保單10年後,就有50萬至60萬元,20年起碼有80萬元,38年滿期有160萬元左右』。 陷阱揭秘:投資型保險收益預測一般分高中低三檔,而部分營銷員為了增強保險產品的影響力,在介紹產品時故意隱瞞中低檔收益,只向消費者介紹高檔收益,甚至介紹的收益比預定的高檔收益還要高。也有部分營銷員向消費者口頭承諾收益。 根據監管規定,目前的投資型保險產品凡是收益超過2.5%的部分都是不確定的,營銷員和保險公司不允許對不確定的利益部分作出任何形式的口頭或書面承諾。 |
案例:2011年8月4日,某銀行客戶經理陳小軍在銷售某壽險公司分紅保險產品過程中,將銀行存款收益與保險產品收益進行不當比較,『介紹了銀行存款收益比這個保險產品的收益要低很多』。 陷阱揭秘:將保險混淆成銀行存款、理財產品、基金,是保險銷售誤導的常見手法,也是『存單變保單』的先決條件。部分營銷員會在投保人到銀行辦理存款時,向投保人推薦保險產品,並將保險產品的投資收益與銀行理財產品或定期存款進行簡單對比,甚至將保險產品直接解釋為『銀行理財產品』,或違規自制產品說明書和投資協議,誘導投保人購買保險。 根據監管規定,保險營銷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不得以抽獎、送實物送保險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
案例:黃先生於2003年購買某款分紅險,每年繳納保費5800元,繳費期和保障期均為10年。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提供身故或全殘保障,保額為5萬元。此外,險企還承擔滿期生存金和保單紅利給付責任,其中紅利包括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10年後,黃先生拿到保險公司退還的滿期生存給付金58000元,並無多餘分紅。 陷阱揭秘:分紅型保險的分紅形式分為現金分紅(保費分紅)和保額分紅兩種。前者是比較常見的分紅方式,即進入投資賬戶的資金,每年按投資收益情況,以現金的方式返還給投保人,這部分分紅投保人既可以自行支取,也可以加到保費中繼續投保。 目前,部分營銷員在銷售分紅型保險產品時,會混淆保額分紅和現金分紅。投保人往往在保單生效數年之後,纔意識到上當。 |
案例:車主陳先生駕車時與另一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對方全責。肇事司機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後,保險公司要求陳先生到指定的4S店定損,但4S店要求開蓋之後纔能定損,且開蓋之後就必須在這家4S店進行維修,否則就不按4S店的價格定損。 陷阱揭秘:車險領域的陷阱主要體現為部分保險公司與汽車維修廠私下達成協議,將某家汽修廠確定為某保險公司指定維修機構或指定定損機構,從而在車輛損失查勘和維修過程中做手腳,虛報維修費用,從中套利,進而在車主第二年投保時增加保費。 根據規定,車輛出險後的維修應當由車主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只有查勘定損的資格,而無權指定車主到何處維修。 |
案例:小林購買了某保險公司出售的萬能型保險,同時獲贈一份附加的重大疾病保險。兩份保險的保障金額都是12萬元。事實上,小林此時因患急性腎炎和腎小球疾病剛剛出院,但是保險代理人仍堅持出售了保險,並在『是否患過腎病』一欄上選了否。當小林患病向保險公司尋求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為由拒絕賠付。 陷阱揭秘: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健康保險時,保險公司往往要根據投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來確定保險范圍和保險費用。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患有疾病,保險公司可能會抬高保費或不予承保。但部分營銷員為了盡快出售保單,會誘導投保人在填寫保單時隱瞞真實健康狀況,甚至篡改身高體重等基本信息,俗稱『帶病投保』。這種情況出險後一旦被發現,可能會陷入拒絕賠償的糾紛。 同樣,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公司需調查投保人所從事的職業,隱瞞職業同樣也可能在出險後遭拒保。 |
案例:2012年10月,廣東保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某保險公司在個險和銀保產品說明會上使用帶有誤導性內容的課件,並代替投保人抄寫風險提示語。此外,該保險公司在培訓銀行業務員的過程中也使用了此類課件。 陷阱揭秘:保險合同中的風險提示包括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免責條款、退保造成的本金損失,以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等,這些風險提示應當在投保單首頁,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位置,用黑體字顯示。 根據規定,保險公司在銷售環節除了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對投保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講解風險提示語句之外,還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單親筆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並簽名。以防止因銷售誤導造成投保人在不了解風險的情況下購買保險產品。保險營銷員代抄風險提示語,以及代替投保人簽名,都屬於隱瞞風險提示的違規行為。 |
案例:俞老先生於2013年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分紅型保險,並將自己16歲的孫子作為被保險人。購買時,業務員介紹稱該款產品每年交保費3萬,交滿5年即可取出。但事實上,被保險人直到80歲纔能拿到本金和分紅。當俞老先生的兒子發現保單時,早已過了保險猶豫期。在俞老先生向保險公司投訴時,業務員建議其再投入3萬,等到1年後會把投入的6萬本金全部退還。然而投入3萬只是提前繳納了第二年的保費,並不能拿回全部本金。 陷阱揭秘:在長期的普通壽險、分紅型保險產品中,保費繳費期限和產品的保險期限並不一定完全相同。 即使投保人按繳費期限繳納了所有保費,也只是履行完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有效期仍然將持續數年甚至數十年,投保人此時若要提前支取,只能按退保處理,造成本金損失。但部分營銷員在銷售時混淆繳費期限和保險期限的概念,將兩者混為一談,告訴投保人連續繳納幾年後就能取出,致使投保人上當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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