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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徵收多,依‘法’徵收少”——當前我國稅法體系中,大量稅收事務是由政府行政法規主導,除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外,絕大部分主體稅種遊離在人大立法之外。
面對“稅收法定”的缺位,參加全國兩會的部分代表委員呼籲,應儘早讓稅收立法權迴歸人大,爲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設立時間表。
“自己立條例,自己收費”——立法缺位加大徵稅隨意性
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編劇趙冬苓曾聯合31位代表提交《關於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引發輿論關注,今年她依然計劃就“稅收法定”提交議案。
“百姓對三公消費意見大,是因爲都看得到,然而很多稅的徵收,大多數老百姓並沒感受到。徵收隨意,錢花得也就隨意。”趙冬苓說,“政府自己立條例,自己收費,涉及行政收費的亂象更多。必須要通過立法,避免收稅的隨意性。”
“‘稅收法定’的含義是,稅收的權力應當歸於全國人大,通過立法的形式來落實,而不是行政來確定的。”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表示,僅憑一個條例或暫行條例就向民衆徵稅,已不合時宜。
“比如某項稅率3%,領導一開口就變成5%。”湖北某地市一名地稅幹部對記者表示,地方徵稅大多依據政府條例,帶來較大的人爲干預空間。
“落實稅收法定,是政府依法執政的重要表現。”全國人大代表、祐康集團董事長戴天榮認爲,“稅收法定”使公民和企業法人的經濟生活有了穩定預期,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目前稅收多、亂、雜的現狀。“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納稅都更加明白。”
“沒有時間表就等於沒打算做”——“稅收立法”應明確改革路徑
“‘稅收法定’既然已經提出,就必須要設定時間表。沒有路線圖和時間表,等於這件事情沒打算做。”趙冬苓說,去年提交議案半年後,她得到了全國人大的回覆,但立法的時間表仍沒有明晰。
趙冬苓認爲馬上收回稅收立法權不現實,希望能夠在5年內實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部分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而不是放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部分,這說明國家是從制度建設層面考慮這個問題,力度還是很大的。”
對於稅收立法權如何迴歸人大,目前有兩種路徑:一是直接廢止,即擇機廢止包含“設稅授權”在內的“1985年授權決定”;二是間接收回,即儘快把現行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爲法律。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鬍怡建認爲,完全重新立法設立稅種,需要付出很大的時間成本,並不現實。應對現有稅種和新設稅種區別對待。
“凡是新增稅種,都必須經過人大立法程序,並且廣泛徵求社會的意見和建議,充分體現公衆意願。”趙冬苓同時建議,國務院修改現有稅收暫行條例時,只能減稅不能增稅,不能擴大授權。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財政廳廳長於國安認爲,“稅收法定”也應分類推進,比較成熟的行政法規,應儘快上升到法律層面;不成熟的,則仍先以國務院暫行條例等形式推進,待成熟後進入立法程序。
“收回設稅權,人大要做什麼”——建設稅收法律制度體系是目標
30年前,由於改革開放初期人大立法條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先後在1984年和1985年授權國務院使其擁有稅收設置的權力。
30年來,隨着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特別是立法制度的不斷完善,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條件已經成熟。但要將人大授權國務院立法逐步回收到人大自身立法,轉變絕非易事。
“收回設稅權,人大還要做些什麼?”趙冬苓建議,稅收立法對人大自身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一方面人大應增加編制和專家數量,提高立法專業能力;另一方面應開門立法。“我們國家並不缺少專業人才,物權法就是很好的先例,這種方式能夠解決立法機關力量不足的問題。”
不少代表委員指出,“稅收法定”原則下,未來我國應構建一個以稅收法律爲主、稅收行政法規爲輔的新型稅收法律體系,以此作爲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規範政府權力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的目標。
“雖然稅收由人大立法過程會比較慢,以房產稅爲例,依據國務院條例推進可能進度會很快,但立法始終是不能繞過的程序。改革沒有捷徑可走。”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白重恩說。(記者徐磑、韓潔、餘曉潔)